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區塊鏈特徵談限制競爭之可能

◎ 陳婉玉

最近看完公平會發佈的「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初稿,因公平會對外徵詢公眾意見,而區塊鏈的應用除銀行、保險等金融領域,還包括商品溯源、醫療病歷管理等不勝枚舉,在區塊鏈應用蓬勃同時,亦有其是否會限制競爭的隱憂,讓筆者想從區塊鏈特徵談此問題。

一、眾所周知「去中心化、共識驗證交易及分散式帳本」等為區塊鏈公鏈(非許可制)的典型特徵。而共識驗證交易,亦產生是否助長「勾結」的可能;因為雖然競相解題的礦工基本上匿名、互不相識,然而為壯大力量,故有「礦池」之創建。礦池通常是有紀錄的公司,所以容易互相識別而進行「協調」。此外,公鏈雖然匿名參與者數量眾多,造成勾結的難度較高,然而如果達成協議,匿名參與對於監管機關將構成重大挑戰。

二、公鏈有需共識驗證而生能源消耗及效率之疑慮,且公鏈上保存的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因此有許多企業會成立私鏈(許可制)甚至組成聯盟鏈來保護業務資料。所以如果將成本、價格等敏感數據在私鏈中交換,即有如定價勾結等構成聯合行為之「意思聯絡」,而有限制競爭的可能。

三、公鏈與私鏈之主要不同,堪認在於加入區塊鏈及資料存取上是否設有限制。因為加入私鏈須經許可,如果限制會員資格,可能會對新欲加入者造成進入障礙,而又如果近用此區塊鏈是進入相關市場的關鍵設施,則可能構成限制競爭。就該區塊鏈是否為進入市場之關鍵設施的判斷上,應限於「設施不容易複製且其近用對於參與者在市場中營運及競爭至關重要」時。即乃需考量設施所有人已為的投資及承擔之風險,個案審慎評估,否則可能會阻礙創新及相關區塊鏈技術的研發、投資。

四、利用智慧合約,滿足條件即自動執行之特性,將限制轉售價格或者搭售等之要求載入。當在相關市場上具相當市場力量者以智慧合約,使交易相對人無法自由合理定價或選擇,並致排擠或妨礙其他事業參與競爭,則有限制競爭之虞。此外,於許可區塊鏈,更因主管機關難以近用,故難以查知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證據,而有執法上之困難。

公平會執掌維護自由及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公平交易法更有「經濟憲法」之高度,而第三代網際網路所掀起之產業革命亦涉及打造以區塊鏈為底層之下一代網路。看到公平會這本總共二三七頁的白皮書初稿,對於區塊鏈與數位競爭公平秩序的關係已有問題意識,然而內容似乎仍付之闕如,惟其向公眾徵詢意見之作法相當開明,期待透過集思廣益,能拼齊該政策白皮書之每一塊拼圖,以保障人民之權利。

(作者是嘉義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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