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憲法法庭阻義籍親子案 看違憲審查制

◎ 陳冠宇

一名義大利籍男子日前有意執行台灣法院的判決,要將其女兒帶回義大利監護與照顧,卻遭遇台灣憲法法庭裁定停止執行,引發廣泛討論,但為何法院確定判決可以說停就停?相關制度設計是否有瑕疵?就此,筆者認為可從國外立法案例來探討。

為何法院的確定判決仍遭裁定暫時停止執行?起因於台灣的違憲審查制度採行集中審理制。在台灣,個案的審判結果或抽象的法條規範違憲與否的審查權利,係交由憲法法庭獨立行使。一般各級法院法官對個案並無違憲與否的審查權,此種制度又稱「集中式違憲審查」制,也因如此設計,一旦個案中有違憲疑慮,除了承審法官自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交由憲法法庭裁決外,需等個案法院判決結束後,才能再移交憲法法庭審理。近期義籍男子爭奪子女監護權案,即因女方認為個案普通法院判決有違憲之虞,因而在判決後,再向憲法法庭聲請裁決所造成之結果。

其實,台灣並非唯一採行集中審理制度國家,德國、奧地利也都有類似制度;相對的,美國則採取不同的分散審查制度,將違憲審查權交由各法院法官在審理個案時一併審理,而由美國大法官共同組成最高法院,負責個案最後裁決。

筆者認為,每種制度各有利弊,採集中審理制度設立專責處理違憲審查案件之憲法法庭,或可讓案件審理更為精緻,然而卻可能造成憲法法庭成為第四審並使原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安定性產生動搖。

在義籍父親爭奪子女監護權案例中,個案法院的裁判有無違憲姑且不論,若要避免憲法法庭淪為第四審而被不當利用來延長訴訟程序,未來應可考慮再調整憲法法庭相關的運作制度規範(例如強制律師代理或使憲法法庭之大法官可不附理由駁回聲請等),以抑制人民的濫訴,甚至可考慮模仿美國,將個案的違憲審查權限移轉由普通法院的法官來行使。

開放人民可針對個案的裁判結果提起違憲審查,是今年才開始施行的救濟制度,也是對人民權利保障的一大躍進,但實施上可能遇到哪些困境仍有待時間檢驗,惟筆者仍盼司法救濟制度能與時俱進,以充分保障人民權益。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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