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違章工廠319大限後兩大難題

◎ 王瑞興

違章工廠係指未辦理登記之工廠,因多設於農地,破壞農業生產環境,造成環境汙染及影響公共安全,而有納入管理必要。民國九十九年馬政府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之前既有低汙染之未登記工廠,在一定條件下得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於一○三年修正輔導期間至一○九年六月二日止。

由於數量高達四、五萬家,無法如期完成,一○五年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於一○八年修法:「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之前既有低汙染之未登記工廠,得補辦特定工廠登記證;原已補辦臨時登記申請轉為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者至一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止,不受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之裁罰。」同時訂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限於一一一年三月十九日之前提出申請,逾期依法處理,正是近日各界熱議違章工廠輔導納管之大限

然三月十九日申請屆期之後,面臨兩大問題:

一、已經辦理特定工廠登記者,並不代表是合法工廠,只是先行納入管理,業者每年繳納管理金,暫時不受違反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裁罰,後續土地使用變更合法化,仍應在一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之前完成。其涉都市土地部分,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坐落非都市土地部分,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然國土計畫法一○五年五月一日公布施行後,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及縣市國土計畫也先後公告,依法於一一四年五月一日取代區域計畫。在新舊機制轉換之際,如何建立系統性土地變更機制,是重大挑戰。

二、未完成特定工廠登記者,不論是不願申辦或不符條件,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粗估有二、三萬家,何況尚有新建違章工廠,如何落實依法執行,考驗政府施政決心。此外,即使完成特定工廠登記,如未配合辦理土地變更或不符土地變更要件,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至一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逾期仍應依法處理。。

違章工廠之形成,非一朝一夕,地方政府也非不知,既有法令足以處理,關鍵在於不敢面對問題。其實,違章工廠只是眾多違建之一,他如違規寺廟、違法民宿及住商違建等難以勝數,凸顯人民缺乏守法精神,加上政府的漠視失職,讓問題持續惡化。盼望違章工廠之處理,各級政府能夠勇於承擔,重建社會對政府公權力的信任,並作為處理其他違建之指標。

(作者為前台灣省政府地政處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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