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總統拜年 勿忘印尼三姊妹

◎ 陳竹上

喜迎新春,蔡總統拜年行程不忘關照兒少,例如到訪蔡阿嘎、Freddy家,與小朋友熱絡互動,溫馨親民。相形之下,來台十年,過年前卻因父親幫同鄉匯錢回印尼而違反銀行法,遭移民署撤銷永久居留的印尼籍陳家,父親及三姊妹分別被要求於2/9、3/8前離境,且3年內不得再入境,轉眼間大限將至。就讀中山女高的姊姊寫信向內政部長徐國勇求救,部長雖表示將在法律範圍內盡力協助陳家,但本案所突顯出我國境管及移民政策的多項困局,確實已到了總統該關切的地步:

一、現行法律的爭議:

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移民署撤銷陳父永久居留的依據是「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且該條僅規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所以陳父雖獲得法院緩刑,但因為不是過失犯罪,仍然被強制出國,連帶三姊妹也喪失居留權。此外,依照移民法第36條,移民署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應先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由此可知:本案應已開過審查會、聽取陳家意見,但仍下令驅逐出境。徐國勇如何在法律範圍內協助陳家?是否要撤銷原決定,再開一次審查會?

二、國際公約的訴求:

陳家姊姊寫給徐國勇的信中特別提到:「我在課堂上知道台灣是聯合國人權兩公約的施行國家,…我在網頁上也有看到聯合國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您是國際海洋法博士,或許您可以為我們找到有利的立足點…。」兒童權利公約(CRC)保障兒少家庭權、表意權、最佳利益的普世價值,在我國CRC施行法103.11.20生效時,立法院已明文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視主管法規,若有不符公約者應於三年內完成修法。為此,筆者多年前已於衛福部社家署召開之「法規檢視會議」提案:上述移民法需要將「觸法但經法院宣告緩刑者」,納入不撤銷永久居留的範圍,本案也慶幸被納入衛福部公告之「優先檢視法規清單」。然而,連同其他保障兒少人權的移民法修正案(如第31條關於離婚之外籍配偶,可因扶養及探視子女而持續居留),至今均未完成修法。行政與立法機關忽略了自訂的三年期限,有愧人民完全執政的託付。

三、移民司法人權之保障:

移民法規錯綜複雜,法學教育少有探究,我國制度偏重境管,人權保障陷阱重重,若僅僅依法審判而未將國際公約價值納入考量,經常發生法官、調解委員可能始料未及的連鎖反應,例如犯錯的是父親,卻造成子女也被驅逐出境;離婚的是母親,卻造成親子跨國分離。凡此,誠有賴將移民法規及相關公約納入司法人員養成教育,並規劃設立專業法庭保障外國人或移民之司法人權。筆者曾受一位紐西蘭律師之託,向奧克蘭移民法庭提出專案報告,替一位台灣婦女爭取權益,該案法官在判決中詳細引用兒童權利公約,考量台灣婦女在紐西蘭已有兩個小孩的處境,撤銷原本驅逐出境的決定,是相當值得參照的他山之石。

四、僑生加分的疑義:

陳家一案也引發部分網友質疑:來台居留十年,為何不入籍?是否三姊妹希望享有升學加分的優惠?但依據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僑生需要「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醫學類八年)」,陳家三姊妹恐怕不合要件。

五、移民政策也是人口、人權、外交政策:

其實外國人未歸化入籍,以永久居留的方式融入社會,也是許多國家移民政策的重要一環,例如日本國的「永住權」。在疫情的衝擊下,日本的懷胎數可能下降兩成,這使得人口數在2050年不跌破一億大關的努力,面臨更嚴峻的挑戰。日本移民政策白皮書起草人、明治大學國際部山脇啟造教授(Yamawaki Keizo),長年倡導「多文化共生論」,力求將更友善的移民政策納入人口政策。我國因長期戒嚴及移民署的警政歷史,移民政策上偏重境管執法,在國際人權保障上深度不足。外交是總統的核心職權,陳家案例的因應與相關制度的興革,正好也是檢視新南向政策虛實的試金石。

(作者為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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