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分手後探視子女,怎麼做最好?

王力宏與李靜蕾教會我們的事

◎ 魏志修

王力宏先生與李靜蕾小姐的事件在沈寂幾週後,再度因為男方前往探視小孩等問題上了新聞版面。撇開雙方的情愛糾葛,值得深思與關注的,就是夫妻離婚或分居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會面交往)的行使這件事,這也是本次事件的引爆點之一。

依筆者過往擔任家事法官與律師處理子女探視權爭議案件的經歷,關鍵點仍是在雙方最初的協議內容與條件為何,這牽涉到探視的時間、地點、彼此的信任感、人身安全、隱私、孩子的年齡與需求等主客觀因素。例如有的約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公共場所(如速食店、公園)進行,有的約在派出所、社福機構,有的要求在孩子現在的住處,有的是將孩子送到對方住處,有的指定在共同信任的第三人處所等。但不論側重哪一個面向,核心的概念都不能脫離孩子的最佳利益。

通常的情況,筆者在協助或擬定雙方協議時,仍以本人親自到場為原則,其次,再視個案決定第三人宜否陪同,甚至可否僅由第三人代為前往,這也涉及到第三人的範圍(如祖父母、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姊妹等)。在雙方無特別要求與考量的時候,第三人的範圍與陪同,原則上係以概括條款保留由雙方共同決定。至於現場錄影/音的搜證行為,通常只宜就一開始(與最後)雙方接觸、子女交付的主客觀狀況為之,一旦進入對方與孩子間的實質相處階段,除非有特殊考量或緊急狀況,否則,親子間的實質相處,實不宜繼續錄影/音,因為,這樣(監視)的行為,對他方與孩子間的會面交往、親權行使、隱私等權益,不僅可能有負面的影響,進而構成侵害,對孩子而言,也可能會是一種傷害。與錄影/音同樣構成不當監控與干擾的情境,也可能存在於當一個不受雙方信賴的第三人介入與在場的情況。這些都是在親子會面交往時,必須關心到的面向。

今日的新聞終會成為過往舊聞,事件也總有落幕的一天,但孩子的成長只會不斷地繼續。親子探視是個持續性的議題,必須跟著實際的情況動態調整,期許每段親子關係都能得到妥善地關照與維繫。

(作者為執業律師、前家事與少年法官)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