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公共藝術的歸宿

◎ 呂清夫

近日前往台中草悟道開會,因為廣場中的一件「彩虹下的約定」公共藝術有移走之議,由於廣場經營者換人,同時該作品也歷經五年,市政府於是邀請學者開會討論。我也受邀,我認為五年就可以移除公共藝術是錯誤的,當初我曾參與立法的草擬,我反對把藝術品當設備看。對於眼前的案子,我希望大家看重民眾「共同的記憶」,否則是一種改朝換代的惡習。好在最後主席敲定原地保存,大快人心。

原來二十年前立法之所以設定五年可以移置僅是暫定,考量當時的作品可能還不成熟,所以不留太久,並聲稱將來可望長長久久。但是事隔多年,大家忘了當年的誓言,或官員交接忘了這一點,這個健忘使得興辦機關身兼了公共藝術的拆除大隊!

前一陣子,台北市文化局舉辦了「公共藝術好歸宿」的座談會,主要討論公共藝術如果看膩了,可否移走?席間有兩位台北捷運公司的人員參與,看他們說到要編列維護經費,似乎滿臉無辜,因為他們認為編列這些經費並無助於捷運營收,好像只有徒增麻煩。所以台北文湖線的文德站有一件白鷺鷥的馬賽克壁畫,乾脆熄燈,有人參觀時才特別開燈,參觀完畢又馬上關燈。

十一月時文化部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法完成之前讓民眾提供意見,我也想提供,但因慢了一步,只好直接向藝術發展司的梁司長請教,他親切的說明公共藝術基金的用法,以致力於作品的管理修復,並以台北市為範例。我主張最好施行細則寫得詳細一點,並專款專用,亦即工程款扣下的1%經費如無法設置公共藝術,便存入基金。其中要向台北市取法這點讓我有些擔心,因為台北市常有所謂地景公共藝術,並曾與白晝之夜共用同一作品,卻屬於臨時性的設置。媒體還曾披露,台北市文化局2016年曾推出地景公共藝術標案,其中一件砸420萬元,並與耗資一千萬的白晝之夜活動時間及內容重疊,故被議員懷疑係將一案拆成兩包招標,政風處亦曾介入調查。其實兩案經費來源不同,一個使用公共藝術基金,一個挪用「台北設計之都」經費,無須一案二拆。

問題是專款沒有專用,又是臨時性的作品,這樣作為全國公共藝術的借鏡,恐怕衍生新的問題。我們希望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能妥善修法,把錢花在刀口上。

(作者為輔仁大學應用美術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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