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定罪率比起訴率重要

◎ 何岱榕

近期接連發生不少街頭暴力事件,聚眾鬥毆的議題又再次受到輿論矚目,且外界普遍認為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修法後,起訴率雖從原本10%提升至30%,惟仍有精進空間。然而,比起起訴率,筆者認為定罪率更為重要。

筆者以「刑法第150條」為關鍵字,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該法修法後14個月之案件,共獲有罪及無罪案件144件,其中以刑法第150條定罪者78件(占54.17%),若加入以傷害罪定罪之37件案件,則定罪率可達79.86%。

過去發生聚眾鬥毆案件,若刑法第150條不成立,且告訴人未提告傷害罪,則是類案件最多僅能以違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論處,刑案部分則多不起訴處分。惟修法後,警察機關處理聚眾鬥毆案件多以刑法第150條移送,雖然部分案件最後以傷害罪或其他罪名起訴,然而,法院最終皆確認其不法並判決有罪。

由於刑事案件之態樣多變,法院及檢察官必須依個案認事用法,故無法期待每個案件皆如警察機關所移送之法條起訴。然對於社會而言,不管是聚眾鬥毆罪或傷害罪(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能伸張正義的就是好法律,不論是哪個罪名判處參月有期徒刑,即達到嚇阻犯罪之目的。因此,莫再以「起訴率」作為評價警察人員之唯一標準。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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