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限縮檢舉 更要檢修交通法規

◎ 張炎銘

立法院三讀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縮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個人是贊成的,但檢舉人說的也有道理,違規就是違規,不該限制檢舉項目。癥結在於台灣地小人稠,若交通法規多參照國外,未考量本土特性,要不違規也難。

遭檢舉最多,最惹民怨的是違規停車。六都市區到處畫滿紅黃線,要覓得停車位可真難!我有次機車停紅線外排水溝上,並未觸及紅線也不影響交通,只因遭檢舉就破費數百元,心中憤然;還有,交叉路口兩側都畫上長達五公尺、甚至更長的紅線是否必要?若加個汽車格或三個機車格也無礙交通,為何不能檢討修正?又有一次,車流擁塞,號誌轉換時,汽車剛好卡在機車停等格上,也遭人檢舉。現在每人都有手機,加上行車記錄器,靠電子照片要抓違規實在太容易。但要自證清白卻太困難,除了要保存行車記錄影像外,也要注意嚴苛的交管條例。自認是相當規矩的用路人,還是會收罰單,若心態不平衡,也會當檢舉魔人,一天要檢舉百件絕無問題,但違規檢舉若無助於交通,只會造成警疲民怨,修法絕對必要。

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項目,例如闖紅燈、蛇行、惡意逼車等,除了保留可檢舉外,甚至可考慮發給檢舉獎金;對於極惡劣的違規行為,相信多數用路人同樣深惡痛絕。管理要能夠抓住重點,不是要碰運氣,才能讓人民信服。

法治國家不能禁止人民檢舉,警察也有處理檢舉的責任,但法令要合乎民情與地方條件,取締裁罰的目的是維護交通順暢與安全,而不該被誤認是政府故意搶錢。(作者是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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