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精神障礙強制住院之司法審查

◎ 潘欣榮

日前,拜讀沈政男醫師於貴報之投書,提及有關歐盟各國精神障礙強制住院決定之報告,並基此反駁「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官來決定」,惟其對引用文章之解讀,有諸多之謬誤,筆者以為有澄清之必要。

首先,沈醫師該文所引用之文獻,乃European Psychiatry於2020年八月所發表之Compulsory admissions of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 State of the art on ethical and legislative aspects in 40 European countries。其將強制入院決定(compulsory admission)區分為醫療(medical model)與法律(legal model)二種模式,前者將非自願入院視為一種健康程序,因此,法定機構(法官、市長等)僅具有控制和驗證醫務人員提出的入院建議的職能;而後者則強調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官決定,醫療機構只能做為諮詢。並且,根據該研究報告調查結果,歐盟四十個國家中,有三十三國採取法律模式,僅有六個國家採取了醫療模式,另英國則依其地域之不同分別採取法律模式或醫療模式。

但以上資料並不代表法院在強制入院措施中無介入的可能性,在採取醫療模式的國家中,如芬蘭、挪威和瑞典,雖然沒有法官參與強制入院的決定,但該強制入院的合法性仍須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同樣的,在英國亦是如此,僅有北愛爾蘭一區完全不受司法審查的羈束。亦即,在歐盟四十個國家中,有三十七個國家中關於強制入院的決定是受到司法審查的羈束,而該文的結論更強調司法審查在強制入院決定的重要性,只有司法審查的介入才能保障人身自由,此即我國憲法第八條所強調的,人身自由受憲法保障,非由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沈醫師所言,完全與該篇研究報告結論背道而馳。

至於沈醫師所另提及的防疫隔離措施,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690號已作出明確解釋,雖然傳染病防治法賦予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措施權限並不違憲,惟關於其隔離期間仍應有合理上限,並應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制度,立法院乃因此修訂傳染病防治法,對隔離措施之範圍及期間作出限制,並賦予受處分者提起司法救濟的可能性,而現行各地方政府機關在發強制隔離處分書時,亦會告知當事人對該處分不服,得向法院提起司法救濟(提審或訴願)之權利,並非如沈醫師所言,完全放由行政機關決定。

事實上,根據全球潮流的發展,關於身心障礙者人身自由權的保障已成為共識,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更規定,身心障礙者不被非法或任意剝奪自由,任何對自由之剝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且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身心障礙作為剝奪自由,其並應獲得必要的司法保護,包括透過提供程序與適齡對待措施。無論其強制入院措施是否由法官決定,但對該強制入院措施的合法性應受司法審查拘束,乃無庸置疑。(作者為前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現為執業律師)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