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黃聿斐/精神病犯、強制社區治療與社會安全

警方立刻趕赴到場制止。(警方提供)

黃聿斐/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草屯療養院精神科醫師

楊男壓制潘女並不斷攻擊。(店家提供)

近日屏東超商惡男挖眼事件,引發熱議及社會大眾對精神病患突發性攻擊行為的害怕,潘縣長希望醫院能將精神病人長期收治,盡可能將這樣的危險人物永遠的與社會隔絕,以確保社會之安全。精神醫療機構或是精神醫學專業人員,我們專精的始終是精神疾病的治療,促進精神病人的社會適應,間接的減少精神病患因為精神病症狀不穩引發的自傷傷人的社會安全疑慮,事實上,社會安全的維護仰賴更多的是司法檢察等法務系統,醫院或是醫療人員僅能就醫療專業的提供協助。

潘女在親友支持下持續接受治療。(資料照,圖由莊全成提供)

本案件引發的問題之一,疑似或確認是精神病患的犯罪行為,究竟該直接送到醫院接受治療或是先進行司法調查程序。衛福部訂定之社區病人護送就醫流程之建議是先依循司法程序進行警詢、檢察官訊問,檢察官決定是否羈押,倘若不羈押,才轉入醫療流程,依病患實際狀況進行醫療處理。然而屏東男患者卻直接住院治療,不清楚這是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與檢察單位長期的共識,或是例外,有必要進一步澄清。

精神病患之暴力行為成因多樣,例如:精神症狀惡化、未規則接受治療、酒精使用、其他成癮物質濫用或依賴等皆可能使其暴力發生之風險上升,精神醫療是降低暴力風險的助力,不是社會安全網的破孔。從屏東男的各種報導中,得知其為難治型精神疾病,曾有多次的突發性攻擊及強制住院的紀錄,但又屢次復發,表示病患對藥物的治療效果不佳,服藥順從性差,因此長效針劑、社區治療都是必然會採取的治療手段,但很可能還是沒效,才導致今日的結果。

類似的案例討論中,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是經常被提起的解方,醫護人員可在警消協助下,至不願意接受社區治療、但顯然會因不治療導致疾病惡化的病患家中,進行給藥或長效針劑注射,看似可行,但常常醫護警消到達患者家中時,患者跑了、拒不開門、甚或有家屬對於治療態度矛盾協助逃跑者,難生實效。

目前的強制社區治療的法律規定,充其量只是強制執行的醫護人員到社區執行醫療服務,卻未對應接受治療的患者及保護人賦以必須配合治療的義務,因此強制社區治療之法制,實有重新審視之必要。

精神醫療院所能否長期安置病人?從法律規定來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八條明文揭示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病情穩定、無繼續住院之必要時,不得無故留置病人。強制住院治療亦有六十天的限制,甚而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五日的期限內,若為取得強制住院許可,則病人必須立即出院,表示法律不允許精神醫療院所任意留置病人。從資源來看,精神醫療床位有限,收治無住院必要之病患、將使得床位擁塞、無法流通,可能導致急需住院治療之病患無法得到及時之治療,進而衍生出其他的惡果,嚴重影響其他病患的治療權益。其次,非必要的住院是對健保資源的濫用。因此,精神醫療院所絕非長期安置病患的適當處所。

精神病患之犯罪行為受其症狀影響,常駭人聽聞,容易引發討論。但並非所有引發社會安全疑慮之問題,皆因精神疾病而起,精神醫療機構被理所當然的視為社會治安的一環,無法放在監所裡,就關到精神醫療機構中,是一個方便的選項,卻是對精神醫療的誤解與誤用。

我們期待社會能給精神病患及家屬更多的理解,讓他們能不感到羞恥或害怕的接受治療;我們期待法律修正能更貼近一線醫療人員的工作經驗,讓他們有更多治療病人的選擇;我們不接受被當成看守所或監獄的替代品,也不接受擔起獄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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