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基勝
日前屏東潘姓女店員被有精神障礙者攻擊,受傷嚴重,既有多方關懷與捐款救助,也有網紅怒批縣府不依照《屏東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規定》開設「公益帳戶」幫潘女募集醫療費用。
殊不知《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政府僅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捐贈,除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得發起勸募。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又明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屏東縣前揭規定不得違反該條例(《憲法》第一七二條),所以縣府僅能指定專人協助潘女,而無從為之募款。雖然該網紅就此表示該條例乃限制政府勸募,而非開設「公益帳戶」,顯已陷入「白馬非馬」之迷失。
由縣府設「公益帳戶」,難道沒有「勸募」之暗示?若有,已然違法。況且該帳戶集資所得遠遠超過潘女醫療與康復前之生活所需時,卻為其一人專用,也有背「公益」。若縣府得參與分配該資金,則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弊,也可能有逆捐款意願而失當。
既然以私人帳戶集資而無礙,網紅們就別再說嘴,陷人於不義。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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