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台灣海峽不准軍艦航行?

上個月底又有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此是拜登政府上任後,美軍艦第八次通過台灣海峽。(取自美國第七艦隊官網)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上個月底又有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此是拜登政府上任後,美軍艦第八次通過台灣海峽,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過不僅是美國軍艦,還另有海岸防衛隊巡防艦「門羅號」(Munro,WMSL-755),兩艦交錯航行。加上英國海軍伊莉莎白女王號在幾個月前至南海與週邊國家執行聯合演訓,德國軍艦同樣預計在近期航經南海。歐美各國的先後相關動作,自然挑起中國最敏感神經,「提醒」德國要遵守「國際法」,「警告」英國不要輕舉妄動,甚至「指控」美國是「台海和平穩定最大破壞者、台海安全風險最大製造者」。然軍艦通過南海與台灣海峽,為何是和平破壞者?違反何種國際法?讓中國如此反應?

就國際法而言,台灣海峽具備了《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七條有關「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的構成條件,亦即台灣海峽是連結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份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份之間,且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但又因台灣與中國均主張十二浬領海,而台灣海峽最窄處仍有約七十浬寬,明顯超過兩岸各主張領海寬度總合廿四浬,在此種情形下,根據《海洋法公約》第三十六條,對於超過十二浬領海外之海域,若在航行與水文存有相同便利的航道,則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此時超過領海部分改適用公海自由航行制度,而十二浬範圍內之領海部分,則適用無害通過制度。是以在方今海洋法制度下,美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中央水道,屬於自由航行應無可爭議。

退一步言,即使中國認為台灣海峽不存在第三十六條的同樣方便的航道,則仍適用過境通行權,只要歐美軍艦依照第三十九條之「不遲延地通過」(proceed without delay),《海洋法公約》並未如無害通過權般,限制軍艦不得有任何與通過無關的行為,是以與公海自由航行相同,縱使在海峽中起降飛機、使用雷達聲納、潛水艇潛於水下通過等等,仍均為合法過境通過行為。

即使假設台灣為中國的一部份,且中國決意將整個台灣海峽以直線基線的方式劃定為新內水,使他國船舶無法於此海峽享航行自由或過境通行權,僅能依《海洋法公約》第八條行使仍有相當限制之無害通過權,並受中國所通過新《海上交通安全法》的額外管制。然要如此主張,則中國至少應妥為公告基點、基線及劃定範圍,然迄今未見有類似文件或相關主張聲明。

再進一步假設,縱然中國妥為公告相關基點及基線,主張台灣海峽是因直線基線之採用而劃定為中國之新內水。然檢視現今各國以直線基線劃定之新內水,並未有以中國跟台灣間之相對位置,劃定如此廣袤新內水的案例,如此明白違反既有規範之直線接線法,同樣難以讓國際成員接受。

不容否認,《海洋法公約》是仍有諸多不盡為各國接受之處,但《海洋法公約》有關航行制度以及國際海峽制度,仍是目前維持海洋秩序穩定的重要公約數,無從想像,中國如此行徑,何能於國際法上正當化其否認他國軍艦在台灣海峽航行的權利!除非中國認為目前《海洋法公約》有關航行制度的規範是無從接受的,準備全面性地進行討戰?然中國似乎忘記,今日之崛起,因素固多,但有一套完整穩定的國際法秩序,中國得安穩地於此制度下逐漸茁壯,是重要原因之一,如今是否已然為世界第一強權,尚待檢驗,而南海爭端部分固毋庸論矣,在國際海域航行制度上,中國國防部同樣蔑視國際法制,甚是毫無理由地張揚叫囂,無疑將使美歐各國益加警惕,對台灣或許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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