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論麟洋得否金牌代言金牌

◎ 謝政恩

麟洋配斬獲奧運羽球男雙金牌,勢必成為一代球星,並同過去奧運金牌得主取得眾多廣告代言機會。然而,麟洋二人屬國營企業土地銀行羽球隊球員及正式行員,其等自須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同法第十四條,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故原則上,麟洋不能以其名義商業經營羽球館,也不能擔任節目定(長)期球評(前有警員兼球評遭罰);前一陣子公立醫院醫師為廣告代言,也遭指有違反上開規定之虞,似乎麟洋僅能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二條,經許可兼任受有報酬「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故以營利為目的事業之廣告代言,似須排除在外。

對於麟洋得否金牌代言金牌(啤酒)等爭議,筆者認為,台酒公司雖屬國營企業,但難認係非營利事業,似無法逕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二條,仍需回歸到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處理,該條係限制公務員兼任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故如僅為一次性的廣告代言,似不在此限;又如屬一年代言合約,雖可能認係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惟依銓敘部一○八年之行政函釋,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倘具「社會公益」性質者,則非屬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業務之情形。筆者自忖,除了廣告內容得兼顧運動發展外,代言廣告收入如非僅給麟洋,有部分做為羽球發展基金或羽球隊資金等,更甚捐款公益等,此應有一定合法解釋空間。

另,參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十、十一條等規定,即有政府研究人員可擔任新創生技公司之董事或顧問等職位,故或能針對特定身分之職業運動員,給予一定兼任業務之可能性(當然也不限於廣告代言)。況按釋字第七十一號解釋意旨,其係認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反面以論,若無礙於本職或尊嚴事務,自能考量放寬身兼公務員性質之運動員為之,提高其燃燒生命投入運動誘因,未來藍圖不只是退役可在銀行穩定上班,更能多元化發展運動事業。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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