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打疫苗致死 家屬可提救濟

◎ 謝政恩

為控制武漢肺炎疫情及防免擴散,世界各國及我國政府均極力推動施打疫苗,然一般民眾仍相當重視接種後之副作用或其他不良反應等,衛福部並公告疫苗相關注意事項及資訊,媒體或各界專業人士也多加討論,惟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應如何進行救濟補償,似少有著墨。

按「傳染病防治法」第卅條第一項規定,及按該規定授權訂定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二條規定(施打疫苗受害不適用藥害救濟法),因施打領有機關許可或專案核准及經檢驗或審查合格疫苗後而受害者,可向接種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衛生局)申請救濟,亦即如非施打上開規(限)定之疫苗,尚不得申請。

另按前揭徵收及審議辦法相關規定可知,受害救濟之審議,係由衛福部所設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辦理,原則上需在六個月內完成審查,並為「無關」、「相關」、「無法確定」等三種關聯性分類之鑑定結果,若屬「無關」自未能受有救濟,但仍能酌予補助相關醫療或喪葬費用;倘認「相關」或「無法確定」者,可獲有一定金額之補償,最高可達六百萬元。對於上開審議結果若有不服,並能提起行政救濟。

按實務見解所認,疫苗接種雖有其助於公共衛生之公益性,但又有科學、醫學上難以預測之風險,若個人因政府推廣、輔導或強制接種疫苗,發生無法預期的損害時,應屬「特別犧牲」,故以受害救濟之方式進行社會「補償」(各疫苗製造或輸入商應繳納徵收金至救濟基金),然此尚非「賠償」,不會特別論及疫苗製作或輸入廠商是否有其故意、過失。

目前雖已有民眾於接種疫苗「後」發生死亡之案件,雖多數已進行解剖,惟似未見有提起受害救濟申請者;縱有,也尚未作出審議結果,故現階段仍難實際確認其間之因果關係,死者家屬若為釐清事實,應考量依法提起受害救濟申請,除就所害為補償,並進而釐清事實及責任,以維公、私益之兩平。另法院雖對於受害救濟之行政訴訟案件,常會尊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但因請求受害救濟者相較為弱勢,故對於機關主張「無關」者,自會考量增加機關之舉證責任,以保障受害者之權益。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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