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社論》當民主被中國軟土深掘

做為民主國家,台灣社會言論多元,統獨立場也分布於政治光譜,這均屬憲法層次的保障範疇。但民主體質的存續與強大,必須能摒除境外敵對勢力,尤其是對岸的滲透干預,這樣的言論才算得上真正「自由」。(資料照)

台北地院審理新黨青年軍成員王炳忠父子、林明正、台北市議員侯漢廷等四人,被控經中國籍人士周泓旭吸收,接受中國方面資助,在台發展組織,物色現退役軍士官和軍校學生,試圖吸收滲透進入我軍,涉觸犯國家安全法,合議庭近期認定檢方舉證不足,且無「明顯且立即的具體危險」,判五人皆無罪。但審理結果引發爭論,檢方也表明一定上訴。

北院合議庭引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一九年Schenk案見解,指替中共發展組織的行為,應以行為人的行為對我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有「具體危險」,才可處罰。危險是否「具體」,則應衡酌當時的客觀環境,判斷是否「明顯且立即」。且王炳忠等主張中國統一政治理念,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等行為,受憲法保障,於多元化言論自由市場,由國人判斷、取捨。

然而,法界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重點不在政治主張為何,而是中國對台灣的滲透影響,就是透過威逼利誘長期部署,如僅視有無「明顯且立即」,豈非任憑這類「溫水煮青蛙」手法得以持續。

美國Schenk案對限制言論自由是採「明顯且立即的具體危險」的見解,但這是距今一百多年的判案,北院合議庭並未考量美國之後判案,對言論自由的見解變化。例如認定「有損公共利益、煽動犯罪、妨害公共治安或者危及合法組織的政府根基等言論」,也被視為有罪。將「有害傾向」列入處罰標準,這接近我們現在所呼籲建立民主防衛的概念。事實上,台灣的國家安全法並無「明顯且立即」的要件,法界多認為北院合議庭做了實質限縮的判決。

根據檢方先前起訴書指出,王炳忠等四人於二○一四年五月陸續被周泓旭吸收,涉依中國「國台辦政黨局」、「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等官員指示,在台發展組織,並向周彙報成果。四人涉以「燎原新聞網」等平台掩護辦活動、經營網路社群粉絲團,並以「星火T計畫」對外物色理念相近的軍士官與軍校生;王炳忠並涉赴中收受資金。如果這些情況屬實,猶能隱身在言論自由保護傘下,那從中共角度,這對台工作的空間既大且靈活,民主沃土恰恰用來軟土深掘,只要不觸及「明顯且立即」危險就好。

台灣高檢署去年九月公布統計資料,國安案件定罪率雖達九十九.三%,但依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起訴的案件,大部分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屬輕刑度;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警示說,「情重法輕」會造成國家安全有被危害的可能。由此也看出,相關國安憂慮早已發生,例如台灣史上最大共諜組織案主謀鎮小江只輕判四年;共諜周泓旭策動我外交官員交付情資也遭輕判,且因另涉吸收新黨青年軍案還待審,居然能有行動自由,形成「共諜在外趴趴走」的怪現象。這些情況恐使得共諜活動更有恃無恐。

中國危害民主國家,台灣首當其衝,美國、澳洲等民主國家也深受其害,但在強化民主防衛機制的努力,台灣未與美、澳等國同步。例如澳洲政府二○一八年通過「外國影響力透明法」,規定任何機構或個人如替外國政府在澳洲從事任何代理人活動,但又未主動登記申報,即觸犯刑法。該法是澳洲「間諜與外國干預法」的配套法案。台灣雖針對境外勢力的影響,通過「反滲透法」等國安立法,卻排除建立類似澳洲的代理人登記制度,民主防衛只做了半套。

同樣地,美國在對抗中國上,像為因應中國「千人計畫」的學術滲透,近年來有多人受到調查、起訴及逮捕,並陸續判刑。反觀台灣,今年二月才有首例受罰,僅處三十萬元罰鍰,自然難收嚇阻效果。而且對照中國國台辦宣稱有七十二位台灣專家學者加入,我方掌握的名單有限,反滲透的力道嚴重落後。

做為民主國家,台灣社會言論多元,統獨立場也分布於政治光譜,這均屬憲法層次的保障範疇。但民主體質的存續與強大,必須能摒除境外敵對勢力,尤其是對岸的滲透干預,這樣的言論才算得上真正「自由」。部分國家之所以提高民主防衛的強度,就是為防堵中國「利用民主反民主」的攻勢升級,台灣這方面顯然做得不夠。現有的法律工具未能有效反制,其中出現的縫隙漏洞,不僅迭遭有心人士更多的挑戰,也屢屢造成司法體系的判定與社會預期出現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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