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怪怪的vs查證身分

「警職法」第七條該修

◎ 林裕順

日前,詹姓女子於中壢車站遇警盤查,因不滿攔阻、拒示身分證件遭警壓制帶回,並於偵訊後被依妨害公務上銬、移送地檢署。先前,文化部長李永得任客委會主委時亦遇類似爭議,當時一句: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引發政壇熱議、名嘴口水。然而,主其事者放任臨檢法制、教育訓練不改,類似爭議仍將不斷上演。

警察打擊犯罪,放之四海皆準;臨檢盤查、追緝不法,「超前部署」各國皆然。但是,對照前揭盤查案例,警察執法心態若是「查證身分只要民眾配合不用一分鐘的時間」等等,實有誤解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授權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苦心孤詣。同時,就現行法而論,警察臨檢盤查的勤務場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公共空間或多適用,終日無論晝夜、不分時段或可發動,假如民眾牽涉其中就應遵守、配合的話,人民加總的耗費、社會成本未免過大。

釋字五三五號對於臨檢盤查特別指出:「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換言之,臨檢盤查或僅占用民眾不到一、兩分鐘,但其過程展現警察、民眾交手分際與執法品質,亦是觀察警察專業、憲法意識的重要指標。

馬路街頭、公共場所臨檢盤查,台灣若能如同日本警察實務事先道聲:「不好意思,耽誤一點您時間」,警民應可「結緣不結怨」、「化干戈為玉帛」。依據憲法保障或大法官解釋,人民確實有權拒絕警察「無端」盤查,除非就其勤務專業或經驗,發現「怪怪地」才能出手。亦即,警察執勤過程依據常理、常情、常規,就現場人、事、時、地、物綜合判斷,得以指摘可疑或違法「具體情狀」,方可認為「怪怪的」進而發動臨檢盤查。類如本件員警僅因「對方瞄我」、「妳住這邊嗎」、「我沒看過妳」等等,相關執法論據、正當性或顯單薄。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警察臨檢盤查合法論據,其理由並非在於「查證身分」,而是確認何以令人覺得「怪怪的」。然而,「警職法」第七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必要措施,實施攔停、詢問、檢查或帶回。本項條文文字若不修正、臨檢心態未能與時俱進,警察執法品質、專業亦難提升。

(作者為台灣刑事法學會理事、中央警察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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