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富凱
報載某位女性藝文工作者在中壢後火車站商圈準備趕赴教室上課時,遭中壢警分局警員攔查,要求出示身分證,卻未說明原由,並在與警方僵持過程中持手機錄影遭奪,忍不住說:「這樣真的很蠢!」最後被認定妨害公務上銬送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第一項:「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由此可知,該警員行使職權時須符合兩個要件,一個證明是「真的」警察,一個是「告知事由」。
身分證內資訊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明確定義應受保護的對象,被盤查者本就有權利質疑盤查者的身分真實性,避免被有心人假冒身分而取得,民眾本就有權利在有疑慮的情形下,拒絕提供。
另一要件是「告知事由」,以目前的報導內容來說,該警察未符合此一要件。若確實如此,那此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盤查」,即非法律所應保護的「公務」,即便脫口「這樣真的很蠢!」更無妨害公務的成立事由。
身分盤查只是警察的「行政行為」,並非「刑事調查」,民眾此時以手機錄影,自不是刑事訴訟法的管轄範圍,自然更無所謂「偵查不公開」的理由。若在民眾未脫口「這樣真的很蠢!」之前,該警察即已「著手」企圖奪下民眾手機,則有強制罪成立的可能。
(作者為大學法律系碩專班研究生,台中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