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重視受跟蹤騷擾被害者的民事求償權

◎ 林芬瑜

屏東上週發生假車禍擄殺案件,被害人長期受到加害人跟蹤騷擾,最後甚至慘遭不幸,被害者家屬悲願跟蹤騷擾防制法早日過關,避免悲劇重演。

追蹤騷擾他人目前並無專法可管,實務上常見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規定處罰,但三千元以下罰鍰金額或申誡根本不痛不癢,無嚇阻效果。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也有相關規定,但限於「性騷擾」且適用對象有限,例如家暴法限於家庭成員,充其量及於前配偶、前同居者及前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姻親,對於非家庭成員的跟蹤騷擾行為即無任何保護。

關於跟蹤騷擾者的民事責任,台灣高等法院近期有一案是被告數度至原告住家附近徘徊並大聲喊叫其名,又以手機及市話撥打合計二一四通電話,甚至出現在原告當時任職公司前等待,當原告騎車離開公司時便尾隨。原告主張行動自由、身體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遭不法侵害,訴請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高等法院判決原告勝訴但部分酌減慰撫金金額,理由是精神慰撫金賠償須以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經審酌雙方年齡、學歷、職業、婚姻、財產狀況以及被告騷擾追蹤行為態樣、行為後態度及社會地位等因素,核減五萬元。

新版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賦予警察得即時介入及採取保護措施,被害人得聲請保護令,並有加害人相關責任規定,但加害者應負的賠償責任則無規定。或許是認為被害者不願與加害者在官司中糾纏,但不能因此而認為被害者的損害不重要,理所當然就應放棄求償責任。政府應思考如何讓被害者在人身安全足以確保、不會繼續受到加害者跟蹤騷擾的前提下,主張自己應有權利,並於新法中適度規範。至於被害者,既然法院已經肯定民法上的請求權基礎,受跟蹤騷擾的民眾應積極評估並尋求警察或律師的專業協助,在安全無虞情形下蒐集證據、主張權利。

(作者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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