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調查局內神通外鬼的結構性因素

◎ 李中成

經過數月偵查,調查局遺失毒郵包案件,終以揪出內鬼而大白於天下。整起事件,固有個人因素,亦有結構因素,值得做為未來改革方向。

就個人因素而言,首先自與當事人素行有關。即因違常的生活習慣,如嗜賭、養小三,導致財務狀況不佳,當投機管道出現時,職業道德很容易受動搖。一旦跨出法律界線,與毒梟做了魔鬼的交易後,欲收手時,很可能因把柄遭掌握,為避免東窗事發,只得繼續下去。這時候,當事人心中將產生倖存者偏差,自我催眠式地樂觀認為,自己將一直是那個僥倖的成功者。

環境因素方面,又可分為局內及局外。在調查局內,緝毒工作長期是由承辦者「自己關起門做」。調查局的任務,有國家安全維護、重大案件偵辦兩大主軸,而職掌案件的型態,諸如肅貪、經濟犯罪、洗錢、資訊犯罪等,均屬智慧型的白領犯罪,僅緝毒一項具危險性,且在偵查手段上,仰賴長時間通訊監察、行動蒐證,加以破案獎金高,導致從事這項工作者,具有相當高的自主性,即使是長官,也可能因過去不是該領域出身,難以對案件置喙。

在調查局外,國內負責打擊毒品的,還有警政署、海巡署及憲指部,彼此的大致分工是:調查局負責上游工廠、警政署負責下游吸食者、海巡署負責海上走私、憲指部則專門針對軍人吸毒。至於本起案件的毒郵包,則是一種特殊形態,係自外國寄至台灣,在海關檢驗時遭攔截。調查局因早在海巡署成立之前,即設有航業海員調查處,專司偵辦海關貪瀆,這就使得關務人員查獲毒郵包時,或出於「討好」心態,將這類案件移交航調處。

從前述四大毒品查緝機關的分工來看,調查局因編制人力較少,主攻上游製毒工廠,恰能發揮優勢。海關將大量毒郵包案件交由航調處偵辦,原不符該局在緝毒分工的定位,但為爭取績效,豈肯將到手的案件交給其他單位?於是就造成航調處必須以不成比例的人力,偵辦為數甚多、但每個郵包毒品含量都甚少的狀況,管理上自然千頭萬緒。

期盼歷經這起案件,能讓調查局正視現實,化危機為轉機。

(作者現任調查局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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