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7分鐘狂噴4萬多元」有問題

◎ 林芬瑜

自由電子報日前報導有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時,在七分鐘內變換九次車道,遭檢舉未確實打方向燈,被開九張罰單,一張罰單四五○○元,罰鍰共四○五○○元,引發熱議。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監理所在官網上引述了雲林監理站吳站長的說明,駕駛人是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忽略方向燈要打到變換車道完成,才可以切掉,以致受罰,所以方向燈要「打好打滿」!

主管機關連續舉發違規民眾而產生的爭議,時有所聞。依本件涉及的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以及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等規定,駕駛人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經認定未遵守管制規則而有任意變換車道的行為,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舉發」。

上述道交條例「連續舉發」規定,明訂須「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這個法定要件攸關主管機關的處罰是否合法,警察並不能「想怎麼開單,就怎麼開單」。

例如一○九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從道交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的規範目的來論,違規地點相距未達六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六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應論以單一違規行為;反之,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則得連續舉發,此於「逕行舉發」及「民眾檢舉舉發」案件均適用。因此,只要駕駛人九次變換車道行為發生在六分鐘以內,「在法律上」就視為單一違法行為,警察就只能開一張罰單。多了,不行!

一○六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另一則判決,則涉及連續舉發處罰與「比例原則」之間的關係,駕駛人縱有任意變換車道及跨越雙白實線等數次違規行為,但交通裁決處仍應注意多次裁處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如有牴觸,原處分應予撤銷。可見連續舉發裁罰除應符合規定外,過程中尤應時時留意目的、手段與彼此間的適當性、必要性與妥當性,也才符合大法官六○四號解釋所揭示的核心意旨。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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