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開議不準時 如何監督施政

◎ 田豐文

高雄市議會臨時會表定每天上午九時三十分開會,但今年兩次臨時會從沒準時開議過,累積已連續十二天無法準時達到過半開會標準。有議員指出,可能上午要跑攤,或前一晚服務選民太晚睡,無法準時到場;也有議員認為,開議期間應以議會為重,許多行程可委託代表參加。

議員遲到、開會延後,好像是理所當然的慣例,議員千百個冠冕堂皇的理由,幾乎都拿「服務民眾」為藉口。殊不知,議會開會攸關市政建設及人民福祉,甚至與自己選區或選民有重大權益關係,需要在議場據理力爭,遠比跑攤或個別服務更重要,怎能本末倒置、自欺欺人?真是最壞示範。

如果是政府官員不依法或議會要求列席,愛理不理或姍姍來遲,絕對會被議員痛罵一頓,但因議員遲到而無法開議,列席官員卻只能敢怒不敢言,豈有此理?

筆者認為,既然議員習慣性晚到,何不將議事開始及結束時間往後延,大家都準時到場,既不影響議事進行,又能兼顧官員列席及社會觀感,何樂而不為?

(作者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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