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進男
健保署於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草案」。在中藥藥品調劑費部分,竟然排除社區藥局,僅限中醫醫院、中醫診所及西醫醫院附設中醫部門申報調劑費。
首先,健保特約藥局係我國全民健保法第五十五條法定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再者,我國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也明白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目前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的藥師超過三萬人,均符合中藥調劑資格的法律規範,六十七%的藥局也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查核調劑設備,准許登記執行中藥調劑業務,實在難以理解健保署為何要特別排除社區藥局?
建請健保署應刪除增列之「限中醫醫院、中醫診所及西醫醫院附設中醫部門申報」,避免違反母法全民健保法及施政平等原則。
(作者為藥師,台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