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伸一
報載監察法提出的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招致擴權違憲的批評,近日又發生監委調查「器官捐贈案」洩密疑雲,使監察院對外形象在廢院外,更是雪上加霜。
去年國際人權日立法院通過監察院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並附帶決議就職權行使部分,要求監察院提出監察法增修草案,惟第六屆監委上任後,改提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替代監察法增修草案,致使立法院審查時認為有擴權違憲問題。最近又發生洩密案,將監委移送司法單位偵辦,更是史無前例,對外界質疑及洩密的補救,身為監察院大家長的陳菊院長,實有責任把下列幾點做為處理要務。
一、對於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原應提監察法修正草案,何以改為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取代,陳院長宜先行瞭解,並召開院會尋求共識,如認為以增修監察法為宜,則應向立法院撤回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改提監察法修正案,如認為仍應提職權行使法草案,則更應對外充分說明其必要性及無違憲、擴權的理由,並與立法委員好好溝通。
二、對於洩密案既已移送司法機關,則應尊重檢方偵辦結果,惟陳院長可藉此案重新檢討調查案件流程的標準作業程序,並加強控管除參與的行政人員外,監委的自律也應強化。
三、監察院人權委員會設置後,二十九名監委中,有七名為當然人權委員,同樣是監委身兼人權委員會委員,比一般監委職權較多,而有大監委與小監委之分,形成監委間彼此矛盾與對立,且人權會與監院原有的七個常設委員會,彼此間的關係也未有具體規範。本此陳院長宜充分瞭解,並予以解決,如難化解,亦可朝修正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著手。
1、全部監委兼任人權委員會委員。
2、人權委員會委員獨立,不由監委兼任。
3、十名人權委員除院長為當然主任委員外,其餘九名委員比照常設委員會,由監委依興趣選任,選任的委員若超過,則以抽籤決定。
以上為基於愛護監院的前監委之管見。
(作者為前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