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美國大選已結束,但因通訊投票之疑,致使川普陣營在多州提起訴訟。這樣的結果也讓人思考,台灣未來到底適不適合推動不在籍投票。
關於不在籍投票,或可於各地廣設不在籍投票所,惟除總統選舉外,可以想見投開票的技術複雜性,就屬不大可行的選項。而在網路發達之現今,線上投票似是最便捷的方式,只是在無法消除網路被駭與個人資訊外洩等疑慮下,線上投票目前就不是不在籍投票的最佳選擇。故所謂不在籍投票,就只剩郵寄投票的選項。
而台灣無論土地、人口,皆遠不如美國,再加上我國郵政效率極高下,發生類似選票被丟包或遺失等情事,可說微乎其微。至於此次美國大選引發爭議的郵寄投票有效日,到底是在選舉當日前送達,抑或是郵戳為選舉日亦可,則在法律明文規定即可。
至於郵寄投票的適用對象,應否包括所有選民,就是須先思考的課題,若考量直接投票為選舉之原則,對象就須有所限定。惟於法制上,除軍人、警察、駐外使節人員外,是否擴及勞工、海外國人、甚至是受刑人,都會是爭議。
如開放未受褫奪公權的受刑人郵寄投票,在人身受到拘束下,能否自由行使投票,就會是個疑問。又如開放海外郵寄投票,尤其是在對岸經商、就學或工作者,因人數眾多,很難避免中國進行有目的的選票收割,以圖干擾台灣選舉。
再來,如何認證郵寄投票是否為本人親自投票,也會是個問題。為防止弊端,勢必得在領取選票時先行簽名,以便與郵寄投票的簽名核對。惟如此核對,又涉及驗證機器的精準度。
若為避免爭端,似應以印鑑證明較為妥適,但這又使投票變得更為複雜。而不管採取哪種方式,如何避免因此認證,導致碰觸到憲法第一二九條的無記名投票之紅線,更顯棘手。
由於台灣的選舉熱度,比起美國有過之而無不及,故對於郵寄投票可能引發的疑問及其解決方式,都應審慎以對,自不宜貿然實施。惟如公民投票,去年立法者將其與選舉脫鉤後,熱度必然降低,再加上公投法第廿五條已明文不在籍投票,或許郵寄投票就可從此開始。
(作者是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