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榮祥
南部名校男師兩個月前猝逝,上週遭爆疑似施毒助興過量致死。有謂該師是同校師生心中形象健康且教學認真的好老師,不應以死因抹殺。也有質疑警察此刻揭露案情的動機與做法。
按法律保護「個人」姓名、特徵、職業、病歷、性生活、犯罪前科、社會活動等資料;所謂「個人」,僅限「現生存之自然人」;「死亡證明」不在法定「個人資料」之列。死者雖非權利主體,但他人言行損及其人格、名譽與隱私,即侵害遺族「對死者之敬愛追慕感情」法益,遺族可訴請救濟。
甚且,檢警「相驗」非病死者遺體,既是「科學偵查」手段,也是「保全證據」方法,原則上不許公開。本案尚須追查毒源,且該師非公眾人物,又查無校內播毒事證,故警察揭露「相驗」結果,並非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顯已違反「偵查不公開」,著實可議!
(作者為執業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