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宗志/科技偵查難立法 誰在哈哈大笑?

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制定此法是因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執法人員偵查手段必須跟上科技發展,才能有效抑止犯罪。三言兩語明白道出「提高犯罪成本、有效嚇阻犯罪」之重要刑事政策。(資料照)

林宗志/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犯罪成本愈來愈低?

當科技偵查法草案被抨擊得體無完膚(有侵害人權之虞)時,您知道誰正在偷笑呢?甚至可以懷疑,許多犯罪人正在哈哈大笑呢!因為我們所處的社會環境,隨著科技的進步,執法者偵查重大刑案困難度大幅提高,而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卻降到有史以來的最低點。

人類科技不斷精進,我國檢警機關理應有更強大的偵查手段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何以換來的卻是,被譏為「游泳追快艇」的落後偵查手段或賣力的警務人員因運用科技偵查反遭判刑的境地,理想與現實環境呈現高度反差。這樣的現象,恐怕只有少數犯罪被害人因檢警機關難以查緝及追訴犯罪人而感受深刻,絕大多數的民眾卻難以了解與體會。

科技偵查法草案規範無人機監視、GPS追蹤、熱顯像儀、M化電信偵防車、設備端的通信監察等科技偵查手段,現階段國家應積極立法規範,使執法者有所依循,以符法治國原則。至於科技偵查手段涉及刑事強制處分與人格隱私侵害疑慮,筆者贊同應朝法官保留原則的方向來建構,但法官保留的規範密度仍有許多討論空間,有賴各方的討論及智慧形成共識。

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制定此法是因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執法人員偵查手段必須跟上科技發展,才能有效抑止犯罪。三言兩語明白道出「提高犯罪成本、有效嚇阻犯罪」之重要刑事政策。犯罪人決定犯罪與否,往往精算法律風險所衍生的犯罪成本,尤其嚴重破壞國土生態環境的環保犯罪、跨境販運毒品、槍枝、有傳染性疾病之動物及危害國家安全等高度組織性與集團性犯罪。

犯罪人考量因素包含犯罪惡行是否會事跡敗露而被查緝刑案、偵查階段是否會被起訴、起訴後法院判決刑度高低、犯罪所得是否會被扣押或沒收,即從刑事偵查、審判到執行等階段性面向思考犯罪是否合於成本而付諸行動。換言之,檢警機關若沒有足夠的科技偵查手段來查緝日新月異的犯罪手法與犯罪人之通訊方式,難以有效偵辦該等犯罪惡行,並一網打盡犯罪集團,更遑論對被告追訴犯罪或剝奪犯罪所得,導致犯罪人之犯罪成本大幅降低,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難以維護。

每當檢警機關因突破案情順利查緝追訴犯罪者,經媒體報導而獲得民眾喝采的同時,孰知有更多的重大刑案,因犯罪人及其組織所擁有新型的科技配備創造高度偵查障礙,難以追查幕後主嫌、瓦解犯罪集團,使檢察官望卷興嘆?許多本應實現的公平正義,就因而封存在不起訴的卷宗內。另關於一○六年海巡署士官長為查緝私菸案,在犯嫌貨車底盤裝設GPS追蹤器,被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處拘役五十日而緩刑定讞的案件,相信最高法院法官也是望卷興嘆之餘,而於判決中提出科技偵查應儘速積極研議立法的建議。

科技偵查的立法,將大幅提升犯罪成本,有效嚇阻犯罪,讓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土保育及販運毒品槍枝等犯罪人及其犯罪組織能順利繩之以法之事,成為必然而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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