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推倒「數位採證的密碼高牆」

談科技偵查法中手機解碼的必要性

◎ 曾春僑

智慧型手機功能不斷翻新,除傳統電話通訊用途外,另包含網際網路瀏覽、GPS導航、生活記事、線上遊戲、網路即時通訊、電子支付、照相錄音等功能。這些軟體帶來生活極大便利性,但也成為歹徒犯罪工具。例如使用一般瀏覽器或暗網獲得不法資訊、以GPS導航監控手下行蹤、將各種資訊化成密碼記錄在記事本中、透過雲端存取從事線上賭博與風險控管、在各種即時通訊軟體傳遞資訊、透過電子支付或比特幣進行毒品交易以規避查緝等,故取得當事人手機後進行解碼,就成為取得犯罪資訊重要手段。

隨著資安意識抬頭,各手機廠商推陳出新許多保密措施,從密碼圖形輸入、指紋(TouchID)與臉部(Face ID)辨識、雙作業系統手機、聲紋鎖,甚或研究以人體汗水中獨特的氨基酸或是心跳頻率解鎖,可看出人們在保障資訊隱私與使用便利性之衝突,難以找到最佳平衡點。

現代犯罪偵查面臨難題之一,便是使用各種法令尚未規範的新式科技設備從事犯罪活動,因這類數位設備具有行蹤隱蔽、證物易銷毀,以及難以逆向追蹤等特性,當司法機關有解鎖手機需求時,常需要耗費大量時間進行系統演算模擬與分析資料庫結構,以突破數位裝置的密碼高牆。許多案件常因無法於第一時間取得密碼,而錯失破案先機。

以海巡單位來說,嫌犯可能在第一時間以物理力量敲碎手機,或將手機丟入海中,或使用非本國常用通訊軟體,也可能以海外小廠生產的各種加密手機通聯。例如之前查獲的西班牙BQ加密手機即屬此類,相關資料還會在數天後自動銷毀。若無法即時獲取手機內部資訊,將使犯罪偵查面臨極大瓶頸。

又因為每一款手機加密方式差異甚大,手機型號又不斷推陳出新,導致執法機構必須耗費大量人力在密碼分析上,現在嫌犯更會彼此約定若超過特定時間未以手機聯絡,則立即銷毀各項犯罪證物。故建議大家對科技偵查法草案條文若有疑慮時,亦應反向思考該如何解決現今各種偵查困境。

目前的手機偵查作為,若不能即時解析或是於設備端提取資料,再加上嫌犯原始設定的自動銷毀與遠端刪除等功能,對於現今毒品「向上溯源」的政策將是一大阻礙,更會讓真正主導犯罪之影武者逍遙法外。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故若目標裝置設有臉部或指紋鎖時,於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下,應可據此要求犯嫌配合進行臉部或指紋解鎖,但迄今法律亦未對此有詳細規範。

如此偵查實務困境,舉世皆然,除盡力於數位科技尋求突破外,相關立法配套能否妥為因應修正,往往更加關鍵且必要。紐西蘭於2018年10月1日施行之《2018年海關和關稅法》,允許機場海關人員在具有合理懷疑下對受檢查者之電子裝置(包括手機、iPad、Android平板電腦、硬碟、筆記型電腦和數位相機等)進行搜索。此外,海關人員有權要求受檢查者提供電子裝置存取權限或其他幫助(包含代碼、密碼、金鑰以及其他任何能夠存取電子裝置等合理且必要之資訊),以利進行搜索,倘受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上開協力義務,將可處以5,000紐幣以下罰款。

上述法律雖僅限於邊境相關犯罪,然其立法例形式,亦可供我國思考是否得針對重罪或特殊緊急案件,課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其所持有數位裝置提供存取權限或密碼之協力義務,而在當事人拒絕配合時,授權執法人員以各種手段解密手機取得重要犯罪資訊,尋求科技與法治間之平衡,提高刑事犯罪偵查精度。

(作者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科技偵查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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