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要獎助外國人嗎?

◎ 楊樹煌

最近立法院,有二十多位立委注意到藝術的問題,立意很好,不過其中,有少數立委仍舊卡在金錢的問題上面,企圖讓本國與非本國的藝術品交易,都能一樣把稅負降到最低,並以為這樣可以取代香港,使台灣成為藝術品交易的大國。但實際上,對台灣文化藝術創作者來說,就可能未獲其利反受其害了。

大家開刀的對象是「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這個條例本來是要獎助本國藝術家,並無餘力去照顧非本國人士。由於香港歷來是自由港的關係,故採取境內外相同稅率,他們只要做生意,不管文化的問題。但在台灣到目前為止,為了保護本國藝術家及稅收的關係,所以比照股票要收「藝交稅」,本國的藝術品交易稅率0.3%。 非本國的藝術品交易稅率到底應該訂多少呢?有學者主張至少要訂10~20%, 此稅收最好專款專用,移撥給文化部,由其會同衛福部,將該稅收視為「文化藝術就業安定費」,挹注給本國藝術家健康保險、退休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等社會保障基金,建構國家級的文化藝術創作者的社會安定系統。這與少數立委,拼命主張調降非本國藝術品交易稅率的主張,剛好相反。

學者的主張調升的原因在於,非本國藝術家的作品調降「藝交稅」以後,雖可能帶來商機或市場的活絡,或表面看來,台灣藝術市場,可能會蓬勃發展。卻連帶的排擠了本國藝術家。因為藝術大國的藝術家會搶走買氣。非本國藝術家在他們自己國家的文化部行銷策略支持下,不論在知名度、行銷經驗、國家的文化形象、國族美術史背景上,都強過本國。韓國在「韓流」未起之前,雖然作品並不比日本差,並有所謂「首爾畫派」,然在市場上就抵不過日本畫家。所以我們除非有強力的「台流」和「台灣美術史」做後盾,目前無法跟非本國藝術家競爭,必須政府有一套保護政策,否則僅肥了仲介商,卻可能犧牲了本國藝術家。外國藝術品因稅金有限,還容易讓藝術商從中炒作,甚至洗錢,有如左手的藝術品賣給右手。

所得稅法第14條第六類:自耕農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依照「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所佔比例均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等於零,所以所得稅法第14條之第六類所得目前等於是不用繳綜合所得稅。如果進口農產品與自耕農的產品一樣課稅,即無法達到保護自耕農的目的。這等同於本國與非本國的藝術品,若相同稅率,於是外國的農產品,傾銷售到台灣,對自耕農來說,是很大的傷害!且進一步將會讓國家的農業消失。 所以政府農委會有責任優先保護本國自耕農。

文化部有責任,優先保護本國藝術家。以藝術品交易稅率為手段,調控市場。非本國藝術品的交易稅率,一定要遠高於本國藝術品交易的稅率。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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