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弒母案逆轉無罪〉高院不能以鑑定報告當擋箭牌

◎ 林裕順

梁姓男子吸毒弒母、剁下頭顱丟棄案,經高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輿論譁然。依日前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未來類似案件一審將有民眾參與,可是,本件高院改判的理由說明卻是錯誤示範,無助縮短人民與司法距離、提升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

參見高院新聞稿,主要的重點在於法官認為:「被告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於行為時係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導致被告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所以被告行為不罰。

然而,高院自認高明、打臉地院,撤銷一審判決,應有義務說明起訴的檢察官及一審判決的法官,為何搞不清狀況無法看破被告犯罪當下「失心瘋」的重大錯誤。

換言之,雖精神障礙有無及其對心理的影響乃屬醫學判斷,但被告是否應該負擔罪責或部分罪責則屬法律評價。因此,高院改判不能僅以鑑定報告當作「擋箭牌」,應就被告行為時不知善惡、無法自我控制的事實,其有別偵查起訴的認定或一審判決的判斷「講清楚、說明白」。否則,司法改革邀請人民參與一審審判,職業法官事後「翻臉不認帳」,徒增人民與司法對立鴻溝、挑戰司法民主正當性。

參考日本司法實務的調查統計,有關被告善惡辨別、自我控制能力的判準,精神科醫生仍是言人人殊,認為有共識者僅達三分之一。同時,為避免法界與醫界在罪責有無、輕重判斷「雞同鴨講」,就爭議案件審檢辯事先討論前提事實、送鑑資料等,具體明確訴訟爭點、送鑑項目,以防不同單位專家各有說法,或者法庭審理各自解讀。再者,日本司法鑑定意見專就被告精神障礙對其「行為」的影響,法庭審理則綜合鑑定結果及其他證據,最終判斷「行為人」罪責有無輕重。

台灣現行法制法官獨斷職權選任鑑定,以致選任基準、選任理由,甚至鑑定事項、爭議內容,法院未作說明交代,外界難以捉摸。同時,我國證據調查欠缺節奏、審理程序失焦,法庭詰問檢辯一人一把號、各吹各調,高院所謂「被告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實難客觀檢驗、監督。

刑事司法審判,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本案被告是犯人?還是病人?法庭審理、判決理由大眾難懂,選任鑑定仍不親民、未接地氣,縱使人民參審,亦屬枉然。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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