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車不讓人? 看法國改變交通文化的辦法

◎ 邱秉瑜

針對新北市新莊區一對男女情侶通過行人穿越道時遭未禮讓行人的小貨車撞擊、女方身故之事件,交通部長林佳龍宣布擬擴大車輛未禮讓行人之罰則:不僅是行人穿越道,連未設有禁止行人穿越標誌之交岔路口,車輛駕駛人有未禮讓行人之情形也要開罰。此外也將改善道路設計及執法效能。

在法國,車輛往昔也無在斑馬線前停下來禮讓行人先過的習慣,政府透過法規修訂及執法環境建置才逐步催生車輛禮讓行人的用路文化:

行人絕對至上的事故責任歸屬:法國《公路法》規定駕駛人「必須」禮讓正在穿越馬路、明顯表現出穿越馬路意圖、或於行人優先區活動的行人,必要時需停車禮讓之。對駕駛人不尊重行人優先權之行為,最高可處以七五○歐元(現合約台幣二萬五七五○元),並凍結其駕照三年以上。

但真正關鍵,在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只要車輛撞到行人,無論行人穿越馬路是否合乎規定,肇事責任絕對歸屬於車輛一方,其必須負起賠償責任,且駕駛人本身還可能會因未妥善控制車輛而遭起訴。

交通罰金鼓勵早繳,懲罰拖欠:舉例而言,犯行經交通警察即時舉發,可當場開罰一三五歐元,此罰金需在三十天內繳清,否則會自動加重。相反地,若罰款當場繳清、或二十四小時內繳清,則可減免三十%。而若駕駛人違規遭到照相,事後收到罰單,需七天內繳清,否則罰金就會自動提高;例如原本為九十歐元,超過七天未繳則提高為一三五歐元,超過一個月未繳更提高為三四五歐元。

法國建立起「車讓人」的文化,其關鍵在於提高「車輛不讓行人」這件事的直接與間接成本。交通糾紛責任歸屬、罰金積欠遞增制度,均可供台灣參照與改進。

(作者為都市計畫博士生,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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