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港版國安法,是給台灣制定新憲的思考

◎ 李坤融

中國人大常委會在閉幕前,全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該法制定過程及內容非常具有中國式民主精神,例如:第六十二條與香港本地法規不一致時使用本法,六十五條解釋權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我們知道中國式民主是玩笑,但國安法凌駕於港法本身,且法規執行則是高度人治判斷,是不爭事實。

雖然台灣主權相對受保障,法律規範也具主體性,但如何加深鞏固台灣民主主權,又或者讓台灣主權不受他國侵害,又或在內政上如何受法律保障的運行,則是需要回過頭來思考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也就是目前法律規範的解釋權在誰?而代議士是不是有遵循人民意志去制定法律?再者立法者所制定的相關法規能否被打破或調整?或人民受到法律侵害的過程能否受其保障?

台灣現今最直接面對的問題是,憲法制定不符合當代社會需求的情況,造成法律的制定沒有可尋求的憲法價值,導致人民受到法規侵害的過程,沒有辦法透過違憲方式尋求協助及相關保障。目前我國憲法關於基本人權篇章,主要圍繞第一代人權像是工作、生存權,遲遲看不到第二及第三代人權,也就是所謂的家庭權、勞動權、族群權、環境權等等。如此,即便有法規支撐主權領域、社會福利、基本人權,但往往無法往上推至憲法層級,讓人民有最基礎的憲法保障。

第三代人權未在憲法條文受到保障,一旦執政當局未刻意保障,若不利於各群體伸張憲法權利。如同勞基法沒有憲法保障,執政者就可任意降低,而人民難以申請違憲解釋。反之,唯有將實質權力還給人民並寫進憲法,除了更能彰顯國民主權的概念,還能減少代議士派系間的鬥爭。我想這是台灣前往新憲之路,可以進一步思考之處。

(作者是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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