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有沒有濫用自由心證的案例?

◎ 尤英夫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君先前偵辦曲棍球案作不起訴處分,被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日前開庭辯論後定於本月底宣判,期間監察權與檢察權互槓,值得吾人注意。

這件彈劾案,彈劾理由是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乃致本案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化縣政府依規定銷毀之物,卻以「發還被告李○惠」之處分命令結案,違反刑法第二一九條明文規定,均屬嚴重疏漏,論理過程亦難以昭信服,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係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斲喪司法之公信力,其違法失職情事甚為明確,情節重大,乃依法提案彈劾。據說彈劾報告出爐後,檢審辯學數百人連署抗議監委濫權,介入法律見解等「辦案核心事項」。

我們的問題是:有沒有濫用自由心證的案例?濫用自由心證的法律見解,不需要事後監督嗎?也就是依現行制度,監察院不能就已經定讞的案件加以審核及彈劾嗎?

我以過來人身分大膽的說,就是有司法官離譜濫用自由心證的案例(濫用自由心證,對於聲請調查且該調查的證據完全漠視不理睬),而且事後還官官相護。如果有人要,我很樂意提供。既然有,那為什麼不需要事後監督呢?監察院當然可以就已經定讞的案件加以審核及彈劾,過去也有很許多例子。

我們當然不贊同「第四審級」的存在,但是定讞後的審核及彈劾,怎麼就是第四審級?前監委李復甸早就說過:「監委該做司法糾錯的事」、「誤審錯判的冤案,都是糾彈在先而後引發社會輿論,得到改善。」

記得嗎,在去年十二月間,對於前監委陳師孟擬就法律見解要約詢一審法官,法官協會發起「抵制任何濫權干涉司法審判之作為」連署,十日內總計全國約有一六八九位法官參與,占全國法官總員額百分之八十.三。監委高調言行就政治性滿強的案件約詢法官,其結果不問可知。可是,我很好奇,那些沒有連署的法官究竟是怎麼想法?是不是也知道有極少數的司法人員濫用自由心證的特權?

不錯,憲法規定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也是守護台灣民主法治的最後防線,我們一定要維護。問題是極少數的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在特權的保護下,做他們愛做的事—或起訴或不起訴或有罪或無罪,隨他們的高興與否。在這樣情況下,我國司法信任度怎麼會提高呢?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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