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務部豈能當狙擊手?

◎ 蘇慶良

五月初除鐵路殺警無罪案外,還有一件全國矚目的案件,就是基隆市民陳先生因交通罰單兩張,共一萬八千元未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卻拍賣陳先生之三代同堂三百萬元房屋,因網站未見公告,造成無人應買,四次減價後,有人以最低價一三五萬元得標,造成陳姓居民將被迫遷出且損失慘重。案經台大陳志龍教授聲援、各界救援(有醫師、律師)等,更驚動三位監察委員調查,當事人異議,而暫緩點交。

三十天內,因行政執行署需作成異議決定,在案件緊急,個人臨時受當事人委任,速去監察院補兩份陳情書與提異議狀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今五二○媒體報導,宜蘭執行分署撤銷拍定,市民保住房屋。

但經審閱全部卷宗,發現本案是有以下幾點,確實應撤銷違法之行政執行或廢止拍定人之受益處分情形,且未來立法院應修法或執法單位程序應更精確:一、需遵守行政執行法第14-17條前置程序,通知義務人、協商、分期清償,或拘提、管收,強制管理房屋之可能租金收入,都可達到義務人馬上拿出一萬八千元清償之效果,而非直接查封鉅額不動產。且本案卷內未見封條公示,造成義務人無法知悉被拍賣之危險。二、嚴禁違反比例原則,即用大砲(如拍賣三百萬元房屋),只為打小鳥(還一萬八千元),兩者間嚴重失衡,違反第三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至於陳先生的罰單不是酒駕,媒體報導錯了,民眾也不要污名化,畢竟大家都曾有罰單,欠錢本該還,但一碼歸一碼。國家機關都願撤銷拍賣,表示有問題,而非當事人過失。

此案讓人擔心的是,如果連一般錢莊也不會大砲打小鳥,那法務部單位豈能當狙擊手,追討人民欠款是如此急急如律令?否則行政執行署門口的標語:「公義與關懷」,豈不像春聯,彷彿是官員業績長紅之「求財令」?為導正各執行機關能正確向前,防止更大損害,提升政府形象,個人基於律師法使命,特於案件中終結之今日,始特書此文以資示警。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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