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正視精神患者犯罪問題

◎ 范素玲

殺害鐵路警察的兇嫌獲判無罪令各界譁然,而做出此項判決的審判長,曾三度獲選優良法官,也從當初判處殺人魔案陳瑞欽三個死刑的大快人心,以及判決涉嫌買兇殺警的前嘉義縣竹崎鄉長無懼強勢的正義形象,變成悖離社會期待、令家屬痛苦不堪的恐龍法官,甚至連精神鑑定機構與醫師也一起承擔罵名;而有名嘴表示法院應該囑託多家鑑定機構,不應僅靠一個鑑定機構、一份報告;那麼值得反思的是,如果三位專家鑑定報告不足?那麼十位專家就足夠?一家鑑定機構不足,那麼十家鑑定機構就真的夠嗎?

試問,如果十個鑑定機構十份鑑定報告,最終一致認定鄭姓乘客失控刺死警察確屬「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法官因而做出無罪判決時,我們就可以放心安心地入睡?就不會為殉職警察和其雙親感到忿怨難平?

此案嫌犯因精神病被判無罪,上從總統、行政院長,下至網民、媒體輿論皆表示判決不合理之際,除口誅筆伐質疑法官或鑑定機構,其實更應思考是否修法?

如果鑑定機構專業認定鄭嫌確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時,是否應為其行為可惡而違背其專業做出不同報告?甚至法官也應因此做出不同判決?

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不罰」二字,讓以法論法的法官因此做出無罪判決時,我們憤怒其食古不化,憤怒其未能苦被害人之苦,其實歸咎其根本,乃在於「法」的本身。

平心而論,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不罰」與第二項的「減輕其刑」,是一種將精神患者視為少數特例,視為無法以刑罰改善故而排除其外的例外處理模式,然而這與精神患者犯罪與日俱增的事實,與大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顯已不適合,司法是該正視精神患者犯罪議題,是該將其精神患者犯罪行為納入考量,若現有的刑罰已不適合,那該為他們設計屬於合適且符合公平正義的另一套刑罰,而非以現有的法律將其排除而不罰或減輕其刑。

(作者為淡江大學工程法律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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