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下修「成年」年齡的配套思考

◎ 陳竹上

在台灣,滿十八歲即告別「少年」,若犯罪要負起完全的刑事責任;滿廿歲才「成年」,要負擔完全的民事責任(如契約責任)。這兩年的落差,引發下修「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的提案,雖與國際趨勢契合,但牽涉層面廣泛。

一、至今年三月底,我國十八至廿歲區間的人口數約五十五萬(男性占五十二%),雖然往後每年進入此一區間的人口數逐年遞減,但他們的權益的確需要審慎規劃。

二、法律上多種年齡限制,往往各有考量,例如性自主能力為十六歲、參選總統為四十歲。民事與刑事責任的內涵,差異頗大,政策未一致的原因可能是:對於「犯罪」這條紅線,國民被期待較早充分認知;對於較複雜的契約、交易等民事責任,則多給予兩年的學習機會(同時也是限制)。

三、「未成年人」原則上因為「限制行為能力」,除非單純獲利或日常生活所必需,否則所訂立的契約,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承認,才會有效。筆者曾多次協助大一、大二學生解除有爭議的契約(例如購買數萬元的英語教材,付不出分期款遭到催收),未來成年降齡後,便無法如此處理。

四、以上關於契約效力的限制,雖以保護為名,但的確也導致未成年人開戶、申請證件、就學貸款均需找父母同意的困擾,這種困局在父母離婚卻共同監護子女時特別明顯,經常發生難以取得雙方簽名的窘境。一七107年面臨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共六萬八六一九人,其中父母共同監護者一萬四八○一人(約廿二%),政策上值得關注。

五、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在扶養費的相關訴訟上,目前大多按月計算到子女滿廿歲。我國廿歲青年淨在學率是七十三%(美國五十一.八%,德國廿六.三%),世界第一,一旦父母無須對十八至廿歲的在學子女負責,衝擊值得評估。

六、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若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父母要連帶賠償(電影《陽光普照》對此有深刻描繪)。修法後是否影響對於被害人的保障,也可納入評估。

七、若以「成年」二字搜尋,共涉及三五九種中央法規,小到申請戶籍謄本,大到器官移植,修法前必須逐一檢視,確認整體之可行性。

八、日本的成年降齡,規劃有四年的過渡期,值得借鏡。此外,民事成年涉及社會經驗的累積與學習,但我國共十二年的中小學教育卻偏重紙本測驗,導致學生長年與社會脫節,這應是本次修法最需要檢視的配套措施。

(作者為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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