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實務經驗談關懷與公義

欠款一萬八 法拍透天厝 錯在哪裡?

◎ 胡天賜

公義與關懷是所有執行分署對執行職務的自我期許,要求實現正義的同時應秉持著人性關懷。日前基隆市陳男積欠一萬八千元交通罰鍰,名下一棟三樓透天厝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強制法拍,引發社會爭論,日前遭曾任執行處處長的檢察官批評「無能比貪污更可怕」,如今更遭監察委員聲請主動調查。

對於本案的爭議,除了一些程序枝節的爭議外,真正值得討論的爭點不外乎以下兩點:一、陳男名下的房屋內有若干動產,宜蘭分署為何不先主動查封拍賣?二、為了執行一萬八千元的欠款,去拍賣名下價值上百萬的房屋,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筆者僅就自己的執行實務經驗,對於上述論者的批評提出淺見如下。

針對第一個爭點,如果瞭解執行實務,就會知道這是個假問題。因為依據執行實務規定是應以動產占有人推定為動產所有人,據報載陳男長期未居住在查封的屋子裡,是他的母親住在裡面,因此依法屋裡的動產應推定為他母親所有。換言之,除非陳姓義務人或他母親主動要求宜蘭分署查封,否則宜蘭分署無法主動查封。因此第一個問題應反問陳姓義務人或他的母親,為何不主動請求查封相關動產。尤其依據筆者執行實務經驗,屋內的冰箱等動產,即使查封拍賣,最好的狀況多是由資源回收業者以廢鐵價格收購,所賣的價格恐怕連衍生的執行必要費用都無法清償。因此,本案的陳姓義務人除了房屋以外,其實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針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爭點,依據宜蘭分署所公布的資料,陳姓義務人自九十五年起多次無照駕駛、超速等交通違規罰鍰所欠的總金額是五萬一六○○元。宜蘭分署多次通知陳姓義務人前來處理,但陳姓義務人完全置之不理。最後大部分公法債權因為執行期間屆滿無法執行,可執行的金額只剩一萬八千元。如果再不對陳姓義務人名下不動產拍賣執行,可預期最後的結果是所有公路罰鍰都會因為執行期間已過而無法執行。筆者認為可從之前因執行期間屆滿而無法執行的公法債權,反推本案在拍賣不動產當下,並沒有其他更有效的執行手段。宜蘭分署為了避免公義淪喪的壓力下,不得已選擇拍賣不動產。

因此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一問題,應該要先問陳姓義務人,從九十五年起,是否曾幫公義的實現留了其他可走的路?如果陳姓義務人自始至終對於公義實現,只留下拍賣他名下房屋這條路,是否現在還可以反過來怪罪宜蘭分署為何要拍賣他的房屋?

(作者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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