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其實王景玉只需幾顆藥…

◎ 沈政男

小燈泡案三審定讞了,雖然各審法官的判決理由不一樣,但全都判凶手王景玉無期徒刑,而非社會大眾與受害家屬期待的死刑,原因很簡單:王景玉只需幾顆藥治療精神病,就不會犯下慘案,但台灣社會卻沒辦法提供。

判決書說,「王景玉因無法傳宗接代而衍生幻覺與妄想」,這是天大的誤解!須知王景玉所罹患的思覺失調症,乃大腦疾病,病因與神經細胞連結以及神經傳導物質的誤差有關,而非受到生活壓力刺激而致病。因此,他最需要的是及早給予藥物治療,以平息腦內風暴。可惜的是,他發病以後,在幾年間從未接受充分的藥物治療,不只家屬認為沒有必要,即使他因受精神症狀影響而在社區出現干擾與破壞行為,被送到了精神科急診,醫院也沒有啟動強制住院或社區強制治療,讓他吃下他該吃的藥,才會衍生諸如「我是堯帝,必須殺四川小女孩才能傳宗接代」這類光怪陸離的妄想。

一審沒判死的理由是「兩公約」禁止對精神障礙者判死,而「兩公約」這麼規定,就等同智能不足與未滿十八歲不得判死一樣,乃因他們並不具備完全的責任能力。以王景玉來說,他在犯案時自認是「堯帝」,犯案後卻說「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前後矛盾之辭正好印證了邏輯組織能力的缺損,卻在精神鑑定時被當成他仍能辨識行為違法。

思覺失調症在日本稱為「統合失調症」,如果王景玉曾經接受充足的藥物治療,讓思緒可以統合,就不會被一時的妄想性衝動牽著鼻子走。二審沒判死的理由是「王景玉成了病魔的半個俘虜」,這是傳神又貼切的形容,因為他雖然可以買刀行凶,但根本分辨不出「我是堯帝」這類想法已經脫離現實,並且正驅使他走向犯案之路。而更一審未判死的理由是,「王景玉乃因精神症狀導致犯案,若經治療將可降低再犯」,也就是說,如果在犯案前就已治療,很可能根本不會犯案。

此案的本質是,一個精神病患未能接受夠好的治療,導致產生怪異妄想與殺人衝動,小燈泡及其家人固然無端受害,但王景玉本人何嘗不是精神醫療不彰的犧牲者?此案雖然審判結束,如何修補精神醫療體系的漏洞,仍須持續進行。

(作者為醫師,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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