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莊勝榮
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多年來一直困擾著各界。三月三十一日大法官進行釋憲,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也邀請法學教授及相關人員當鑑定人。大法官會宣告通姦罪違憲嗎?
贊成修法讓通姦除罪化或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理由,大略有幾點:
●亞洲非回教國家,除台灣外,日本、韓國、中國、印度已取消通姦罪。
●一○六年司改會議結論,通姦除罪化,只剩民事賠償及離婚原因。
●人民的感情、性自主權,不能以刑法來制裁。就像當年支票信用,靠刑事處罰來擔保不合理,後來廢掉支票刑責,票據犯走入歷史。
●婚姻的本質是性、愛、伴侶及繁衍後代,性只是其中一部分。婚姻靠徵信社抓姦、警察取締、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是脆弱的婚姻。刑事處罰通姦罪無法挽回婚姻,反而讓婚姻及家庭破碎。手段與目的欠缺關聯性,反而造成負面效果。
●男性通姦,配偶撤告,小三受罪,造成男女不平等。
●外遇當事人已經民事賠償及內心煎熬,也算是處罰,用刑事處罰介入感情,過當及違反比例原則。外遇是忠貞道德問題,不是刑事犯罪問題。
●歐洲多數國家取消通姦罪後,不影響民眾對婚姻的認知。
●大法官七四八號解釋,一夫一妻的婚姻規定,違反平等權違憲,則通姦罪是否也違反平等權?
反對通姦除罪化理由:
◆美國仍有二十幾州有通姦罪,不能僅以亞洲做比較。通姦是道德、法律及國情問題。台灣有六、七成民眾支持通姦罪。
◆若廢除通姦罪,有錢人可以大膽通姦,形成階級不公平。
◆大法官五五四號解釋,通姦罪對性自由的限制,在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刑事處罰通姦罪合乎比例原則,不違憲。
◆刑事處罰通姦罪,讓被背叛者有心靈慰藉作用。
◆以刑法處罰小三或小王有威嚇作用。
◆不能說配偶撤回對丈夫告訴,僅小三受罰就說不公平。刑事訴訟法二三九條可以修改,撤回告訴效力及於相姦人。通姦罪是必要共犯,同上或同下,合乎法理。
九十一年底的大法官五五四號解釋,迄今近十八年,有些大法官已去世,有不少大法官是現任大法官大學時的教授。三月三十一日這場釋憲案,是否遵循老師的見解?還是搬出嶄新的見解推翻老師的看法?以目前大法官的結構,相信答案呼之欲出,恐有吾愛吾師、更愛真理的新亮點,大家就拭目以待吧!
(作者為律師)
◎ 張惠和
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十二個團體,二十六日到司法院前面遞交意見書,並召開聯合記者會,指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假保護之名,實則加速婚姻家庭崩解」,懲罰女性,有違性別平等,無助維護婚姻家庭,要求大法官宣告違憲。
其實七年前法務部委託民調公司所做電訪結果,八十二.二%受訪者不贊成廢除通姦罪,贊成者僅十六.八%。將近三年前民間團體也做過相關民調,結果顯示只有十%的人非常同意通姦除罪化,十六%的人還算同意,二十五.一%不太同意,四十四.三%一點也不同意。因此,如果執政黨強行通過通姦除罪化,恐怕將引起民意反彈。
不過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三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既然三年前司改國是會議已經決議,即使通姦罪因故無法完全廢止,也應撤銷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的但書,讓通姦罪不能再單獨對配偶撤告。換句話說,未來通姦罪即使未完全廢止,也將比照其他告訴乃論罪,「要告全告,要撤全撤」,小三或小王獨自扛刑責的狀況將不復見。這部分倒是可以考慮先修法。
(作者為退休公務人員,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