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武漢肺炎《紓困振興條例》的罪與罰

◎ 任孝祥

據報載,日前有五位民眾疑因散布「第四十七例從國外返台仍在台南科學園區上班」、「台灣未研製試劑,準確度不到五成」、「SOGO錢櫃有人確診」、「確診移工落跑,曾赴雜貨店」等不實消息,而遭移送法辦(新聞連結:「第四十七例仍在南科上班? 五假消息散布者遭送辦」)。究竟這些民眾違反什麼法令?又可能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事實上,政府因應武漢肺炎疫情,已於今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該條例除了通過新台幣六百億元的紓困經費以外,也做了諸多規範。

首先,為防杜疫情傳播,該條例在第十三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對於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而為的隔離措施或檢疫措施者,該條例第十五條則設有罰鍰規定,額度分別是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而因應前述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該條例也在第三條第三項對企業主作出相對應規範,要求雇主給予其等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對於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而請假者,亦同。

再來,針對防疫物資,該條例在第十二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後,針對假消息預防,該條例在第十四條規定:「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日前報載的五位民眾,應是因為涉嫌散布有關武漢肺炎的不實訊息,而被依照違反該條例第十四條移送法辦。故民眾對於特別期間的特別條例,不可不知,以免誤觸法律。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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