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軍紀崩解與佛系判決

◎ 廖念漢

媒體報導三年前空軍黃姓新兵,因上基本教練課時打瞌睡,不但站三七步回嗆班長且出手毆打值星官,案經地院簡易庭判決拘役五十日,檢方不服上訴,三年後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惟仍可上訴。這種姍姍來遲的不確定性判決,對部隊、黃兵、遭羞辱的軍官,根本沒有達到迅捷的警惕效果。惟若論及軍法廢存,立即陷入兩極化爭論,如「太監穿西裝說」、「軍法平時限縮、戰時恢復說」等。今筆者只想將真相據實描述。

軍法不單單指「陸海空軍刑法」,還須包括執行程序的「軍事審判法」,另加上「陸海空軍懲罰法」,三者合為一體,才算是完整的軍法。前兩項自洪仲丘案後已遭凍結/廢除;而「懲罰法」雖然存在,但淪為「旅館內的聖經」,純為擺飾之用。如士官兵「禁足」權責,由過去的連長提升至上校(將級)指揮官;「悔過/禁閉」權責,由營長攀升至中將指揮官;程序繁瑣到「累死人」,但操課內容輕鬆到「笑死人」,每天只有一小時徒手基本教練,比部隊輕鬆太多。

關一個士官兵的禁閉,最起碼要抽調五個憲兵來服戒護勤務,對人力緊縮的憲兵部隊,勢將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應,且從連級到軍團各級幹部都要排班輪流探視輔導。請問這種懲罰法,對藐視紀律的士官兵有何約束力?

舉送訓悔過室/禁閉室為例,因條件繁瑣,除當事人可提出申訴外,還有一個月的保留觀察期,所以幹部多持息事寧人心態,不替自己及長官惹麻煩(見監察院數據:洪案前每年禁閉人數約六百人上下,洪案後兩年總共僅五人送訓;經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一○六年也只收了七十人)。

再舉兩個案例,讓人民了解司法的判決與軍紀崩解的距離有多遠:

一、馬祖東引二兵休假返台,為了陪女友過生日逾假四天,法院以無逃亡意圖,判決無罪。

二、關渡指揮部某士兵在女排長牙刷塗精液,因牙刷未達毀損且沒有其他人看到,故未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噴精兵」平安退伍(女排長精神幾乎崩潰)。

洪案已將屆六年,綜觀六年來司法的「佛系判決」,在某個層面來說的確是維護了「個人法益」,但不諱言的也導致基層幹部手中只剩胡蘿蔔沒有棒子,幾無訓練的熱忱,形同犧牲了「國家法益」、「社會法益」。

蔡總統排除萬難為國軍買了最新的F-16V戰機、地表最強的M1A2T戰車,但如交由兵驕將懦的官兵使用,實有愧納稅人的期盼,請三軍統帥及國防委員們深思,檢討調整鬆綁部分軍法。

(作者現任陸軍官校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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