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黃安條款〉須排除「惡魔的證明」

◎ 張權

我收到駐德台北代表處來信表示,因民調有九成以上支持健保增設〈黃安條款〉,對旅外僑民影響甚大,詢問我們對此有無什麼意見。我想,健保量能有限,資源珍貴,針對健保費之繳納,設計相對應的級距及限制,政府再準此酌予補助(例如審查月平均收入有無十八萬元、一年在台灣有無居住一八三天的事實等),俾利健保合理公平妥善運用,事所當然。因此個人原則上支持〈黃安條款〉之健保修法精神,惟細節內容及具體作法,有詳加審酌之必要。

立法院所欲增設之第七類被保險人(駐外人員及眷屬、遠洋漁業漁民及留學生等)排除條款,即是合理區別對待之具體作法,讓因公在外或經濟上弱勢之國民,不因新法加諸之限制而蒙受不利益,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正義理念若合符節。惟,「由納保人自行海外申報所得,…而未能提出所得證明者,則繳納最高級距費率」云云,看似合理,實則恐落入所謂「惡魔的證明」(Probatio diabolica)陷阱。

透過當代跨國婚配關係,我國擁有大量外籍配偶,同樣地外國也有不少台籍配偶。事實上這些外配或因當地語言、文化、法令的障礙,或因性別、種族的社會結構性壓迫,儘管擁有專門職業技術之知識或資格,亦可能難以在當地學以致用而淪為經濟上弱勢,日常需仰賴丈夫,甚或因失婚、單親母職而需仰賴娘家經濟援助等情形,卻因「未能提出所得證明」而「應繳納最高級距費率」,實與全民健保社會正義之理念背道而馳。如何排除此種「惡魔的證明」困擾,具體細節上實有待進一步商榷。

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措施,是讓經濟上弱勢者也能合理獲得醫療資源的社會安全網,盼行政立法機關在修正〈黃安條款〉的討論過程中,同時照顧到每一個真正需要這個制度的國人。

(作者為滯留德國的台籍外配,台大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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