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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話題》輕判車手頭/法官豈可逕自減刑 判比最低刑輕須說明

情境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地院將一名最低刑度一年起跳的詐欺集團車手頭,逕自減刑只輕判九月徒刑。律師鄭懿瀛表示,此案最大癥結,是一審法官判刑九月,比最低刑一年還輕,卻沒有說明具體理由,如果犯罪情境有值得憐憫的地方,例如飢寒起盜心,餓得受不了而偷麵包充飢,就能援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如果此人沒有值得憐憫之處,就不宜減刑輕判,以免傷害人民對法律的感情。

鄭懿瀛指出,如果無前科、第一次犯罪,犯罪情節不是很嚴重,或和解獲得被害人原諒,法官會斟酌用最低刑度來判刑,但不會低於最低刑;以本案來看,黃男坦承犯罪,又不是親自打電話行騙,也不是親自向婦人拿錢的人,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官可斟酌低度量刑,不過,要低於最低刑的一年以下,就要考慮到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他指出,要判得比最輕刑還低,法官必須說明理由,也就是被告要有值得一般人同情憐憫之處,例如他罹患身心障礙疾病,難以謀生又貧病交加等,如果只求不勞而獲,年輕力壯卻犯罪詐財,沒有值得同情憐憫之處,判處最輕刑以下的徒刑,恐會傷害社會大眾對於法律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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