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監委建請司法院對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進行「職務監督」。法官法規定,司法院長或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法官有違失,可啟動職務監督,透過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或自律委員會(法院)審查,情節輕微可決議「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兩種處分,情節重大則移送監察院。
本次監委建請對終審院長進行職務監督為史無前例,而具有法官身分的鄭玉山,同時也是總統派任為院長的特任官,人審會只能對「法官」職務監督,無權任免特任官,故最終任免權還是回到總統手上。此外,若監察院彈劾鄭,懲戒案該送到職務法庭還是公懲會,亦有討論空間。
(記者吳政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