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陳同佳案 兩邊都還沒說服我

◎ 余信達

繼不久前的「香港反送中事件、以及台灣外送員一職之法律上屬性」等爭議後,近日就「陳同佳先前在台灣殺人,而最近港府稱其將來台灣自首(應屬投案)」一案,同樣又可以看到之前所一再提到的─台灣永遠會存在的兩種互斥的思維與解讀。而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其實許多酸民根本也不在意其主張與反對的理論基礎何在,而只是一味的流於意識形態之爭,故在實在看不下去的心情下,對此一事件暫作了粗略的整理與評論。

挺港府派或大多泛藍者的理論基礎大致為:台灣既屢屢強調司法主權獨立,則此時此刻更應該硬起來而將本案納入管轄與審理;且哪有「在台灣殺人,結果台灣檢調與司法單位置之不理而稱無管轄權」之理?如此的消極不作為,只會更加矮化台灣的司法權與地位。此外,犯罪行為地既然在台灣,基於不便利法庭原則(Doctrine of Forum Non Conveniens),自不應推給非屬於犯罪行為地的香港法庭來管轄。

而挺台灣政府或大多泛綠者的理論基礎大致為:陳同佳的投案動機與原委本來就不單純,在港台並無簽署互助等相關協議之前提下,貿然接受港府安排的投案與加以管轄,無異是默認一國兩制的思維而掉進中國大陸與港府所設下的圈套;且台灣司法單位從未就該案置之不理,也因係如此,故一直希望能與香港簽妥協議,好讓台灣就本案的介入與管轄能更於法有據,因司法互助本來就不免有政治的考量。

一如個人一向以來的立場,無挑引筆戰之意,只希望讓很多社會上法律議題的討論能更加聚焦,而不要每每看到的爭辯都是「永遠只強調有利於己之論點,而對於他方強調的論點都視而不見」的情形,甚至大多的攻防與激辯,其實可以看出選邊站的一方有時只是盲從,而根本不懂其支持或反對的理論基礎何在。

換言之,如果真的認為台灣司法就本案應有管轄權者,那就好好釐清陳同佳這次投案的疑點,以及排除可能遭人質疑將落入一國兩制下的潛在風險(但對於一國兩制的支持者而言,自然會強調這本來就是事實而無需解釋)。而如果真的認為台灣司法就本案不應有管轄權者,那就該好好去思考如何消弭社會大眾對於「台灣司法對於在台灣發生的犯罪行為竟不願加以管轄、政治考量為何能凌駕司法」等疑慮。

(作者為律師,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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