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話題》事前就須提案 提早化解裁判爭議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過去如果遇到裁判上的歧異,會透過開民事、刑事庭會議,經由全體法官決議來統一法律見解,但因為不具法律效力,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本人也曾質疑其合憲性,甚至說出「每做成一次決議,我心就痛一次」,大法庭因此應運而生。

民刑庭決議有違憲疑慮

留德的許宗力,把大法庭搬回台灣,大法庭與民刑庭會議最大的不同就是,大法庭本質為司法權的運作方式,是基於個案審判來做出裁定,對法官形成的拘束力沒有適法性或違憲疑慮。

民刑庭決議的歷史背景,源自於一九二七年最高法院成立時,當時建立編選判例、和刑民庭決議制度是為了讓法官與民眾有準則可適用,後來進一步在「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卅二條中,明定「民刑事各庭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得由院長召集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之」,賦予拘束力;但長期以來法界質疑,會議的決議屬於司法行政,行政權能否約束其他法官見解,恐有適法性與違憲問題。

民刑庭事後提案 出現亂象才解決

此外,兩者在功能性上最明顯差異在於,民刑庭決議多為「事後」提案,也就是先出現多起歧異判決後,合議庭或院長認為不宜再亂下去,才提案討論,且為「裁量提案」,換句話說,若法官漠視歧異,不提也可以。大法庭則規定「事前」、「義務提案」,遇見解歧異時,合議庭一定要提到大法庭來統一見解,不可裝傻。

不過,也有法官認為,民刑庭決議由最高院全體法官做成,較具民主性、正當性、多元性;司法院對此回應,大法庭庭員要廣納全體法官「不是不行」,但實務操作起來恐癱瘓,德國以前的帝國法院就曾這樣做,最後發現反而延宕效率。

從程序來看,民刑庭只是一個會議,當事人無法參與,也沒有檢察官到庭,決議內容只有法官的意見,易流於片面看法。而大法庭規定要開辯論庭,當事人委託律師代理,最高檢也派人表示意見,整個程序符合司法訴訟要件,可保障到當事人的參與和聽審權,所裁定的法律見解也較能涵蓋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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