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反對出版品分級制度 沒有道理

■尤英夫

一批出版商、性別團體、社運團體、網友等組織「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定於十二月九日前往行政院新聞局抗議,要求十二月一日起就已實施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暫緩施行。

首先,電視與電影分級制度早已實施多年,各界早已接受並無人反對,為何今天就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實施分級,就有人反對?

第二,世界各國對出版品也是有採分級制度,或採分區陳列,或採專櫃陳列。甚至像澳大利亞採取分級法,這是世界潮流。

第三、新聞局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間,比照電影片之分級制度,曾草擬書籍、雜誌、圖片分級處理要點。後來在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由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與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推動圖書分級,通過「中華民國圖書出版業推動出版品分級實施規約」,將未違反法令規定的出版品(即未具猥褻之出版品)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規定由業者自行分級,如有疑義,再由圖評會協助分級。圖評會後來演變成今天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兩者均幫助出版品業者實施分級多年。成員中有中央與地方的新聞局處官員、出版商業公會代表、出版業者、法律、心理、社會、大眾傳播等學者專家參與評議。不可謂不慎重。所以分級制度不是今天才有的制度,不知道有什麼可疑慮之處?

第四,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早已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法第二十七條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分級辦法。現在行政院新聞局遲了一年多才訂出出版品分級辦法,家長會、教師會以及社福團體早有怨言。新聞局充分考慮業者利益的情況下,才宣佈於十二月一日實施。

第五,分級辦法第五條規定,列為限制級的標準有四種。其中關於情色部分的是,出版品中有「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或厭惡感」,而「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始列為限制級。參考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的精神,而且與出版業同業公會充分溝通後,還一再更易條文內容,才慎重地定案,實在沒有什麼好挑剔的。批評者說分級辦法沒有明確標準,造成創作者、出版業者、通路、書店、租書業者和讀者權益受損,不僅不了解分級制度的意義與做法,也屬於無的放矢。

第六,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要禁止的猥褻出版品,不僅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散布、販賣或供其所有,甚至對一般成年人也沒有例外。有了分級制度以後,對於具有猥褻性質以外的出版品 (尚未達到被認定為猥褻的地步),允許它以限制級的面貌存在,給成年的閱聽者有接觸情色資訊的空間。否則這些限制級的出版品,可能一併被掃入猥褻出版品裡面,而受到取締。從而藝術工作者,出版商、書店、出租店等商人,亦有了其營利生存的機會。(作者尤英夫╱淡大教授、前圖評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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