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下台不是只有一鞠躬

◎ 吳景欽

在普悠瑪列車發生出軌事故後,不僅檢察官的偵查重心擺在司機員身上,台鐵高層也不斷發出超速駕駛肇事的訊息。只是在諸多證據逐步曝光後,這些謊言一一被戳破,台鐵局長也因此下台。惟該思考的是,台鐵高層,如局長,能否對之進行刑事究責呢?

根據刑法第二七六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普悠瑪事故造成如此多死傷,但因屬一個行為觸犯數罪,故依據刑法第五十五條,僅能從一重,而非數罪併合處斷。又依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行為人按其情節,應注意而未注意,屬過失,故過失犯的成立,乃以行為人有注意義務為前提,但因立法者不可能於刑法中,一一列舉各行各業的注意義務內容,就得委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來判斷,致趨於一種不確定。此外,我國刑法對過失,僅處罰有結果發生的既遂犯,而不及於未遂之情況。

而台鐵局長既然負有對交通往來的總體規劃、鐵道與車輛系統的維護,及所有人員的教育訓練等之統籌權限,自然對於交通運輸安全,負有監督義務。只是於具體事故之場合,關於具體的行車事務,如火車駕駛安全、車輛維修、訊號正常運作等,是否也屬局長的統括權責,致屬於其注意義務,肯定會有擴張法條文義之疑慮,致踩踏到罪刑法定的紅線。

就算認為局長對於具體的行車事務,具有注意義務,且將來於普悠瑪事故裡,證實有訊號異常、機械故障,甚至是車輛本身瑕疵或鐵軌老舊等問題,而顯現出高層的督導不周與怠惰,致已構成應注意未注意的過失狀態。惟須注意的是,只要這些問題與瑕疵,還不至於造成車輛的無以控制,則台鐵高層就算有任何的指令,讓火車繼續在故障中行駛,在此等命令,不可能叫駕駛超速以來讓火車準點下,對於出軌所造成的重大死傷,自然歸咎給司機,其他人,尤其是台鐵高層,與結果發生的連結就因此中斷,致屬於刑法不罰的過失未遂。

雖然,台鐵高層基於罪刑法定與罪疑惟輕等原則,或能免於刑罰,卻仍有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行政的懲處。凡此究責,絕不能因下台而結束。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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