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業鑫
在電視新聞看到小學生在校園內被汽車撞死的報導畫面,簡直不敢置信:怎麼會有人在校園內飆車?而且還以時速六十公里的速度,在教室走廊外飆車,而且居然是個學生家長!
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適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應該理解為:如果駕駛人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預見將有極大致人於死傷的危險性,仍決意要違規,不幸發生車禍致人於死傷,應認為他對這個死傷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具備故意。
從事審判工作幾年以來,我有一個心得:對於惡性重大交通違規致人於死傷者,應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論處,例如闖紅燈、逆向行駛、超速達到一定比例、在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在不得行駛汽車之場所行駛汽車等,均應以未必故意論,如果有前述惡性違規行為,把人撞死,應該以故意殺人論處,而不是過失致死。
誰不知道闖紅燈、逆向行駛、惡性超速、在人行道上開車很容易撞到人,如果明明預見有很大的危險會撞到人,仍決意為之,不是故意殺人是什麼?
記得以前學習刑法總則時,閱讀過刑法學者黃榮堅老師的一篇文章,裡頭就提到一個例子,如果行為人一邊闖紅燈,一邊按喇叭要大家讓他,結果仍然出車禍撞死人,這個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致死結果有未必故意,應以故意殺人論處,當時我就很認同這個見解,如今在實務從事審判工作,更深深體會非如此不可,否則,臺灣的交通秩序永遠都是叢林法則。
現在連校園的教室走廊都會出車禍了,還有哪裡不會出車禍?就像我在現居住大樓的地下室停車場,也會看到有人在地下室以極快速度行駛汽車,如果是反應比較慢的小朋友走在車道上,很容易就被撞上了,事後再來說什麼願意負擔所有民刑事責任云云,對死者、傷者及家屬,又有什麼用呢?
是的,對於臺灣的交通狀況,我是主張治亂世用重典的!
(作者為高雄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