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借了不還哥」看警察執法

◎ 廖緯民

媒體一再報導「借了不還哥」事件,指一名吳姓男子自六月間起到處「借錢」,從千元到數萬元都有;會寫借據、留真實資料,但事後幾乎都不還錢;受害店家至少三十間,包括加油站、超商、小吃店、飲料店等。民眾認係行騙,但警方以事涉民事案件為由而未偵辦。媒體不解,九月二十四日記者訪問台中市刑大陳姓警官,陳警官指出:「若集合眾多受害人,證明其自始有無意還錢的不軌意圖,才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罪。」惟據其分析,依據吳男以借貸為名義、留有真實資料,且事後警方可以聯絡上之外觀,還是應認定為民事借貸關係。這個法律判斷是對的嗎?

首先,吳男行為是否為民法上的「借貸契約」,其契約是否有效或內容如何,乃民事法院之權責,檢警為何一貫熱心斷定其民事法律關係?二○○一年的「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提出十一類認定參考標準(其一、積欠借款案件),只要外觀上近似民事關係,即以簡化格式予以不起訴處分。這個行政內規主要目的在排除刑法的適用,免除自身的職責。十七年來,為了減輕檢察官業務壓力,放任刑法遭架空。自此我國詐欺罪即處於一種低度執行、且理論混亂的狀態;社會公義也開始蕩然。

詐欺罪的要件並不複雜。在德國其判斷關鍵在於是否有「陰謀機算」(Heimtuecke)動機?綜觀吳男一案,只要是具有正常判斷力的成年人,應都會察覺其「陰森不軌」之處,如媒體報導中所評「鑽詐欺漏洞」一語,正是社會通念。詐欺罪容許此一漏洞嗎?其實不,重點在於被害人是否「陷於錯誤」?一陌生路人匆忙進入店內借錢、出示關鍵雙證件,且立下借據、留下聯絡資料,依社會通念:此人處於急需協助的狀態。然吳男真的是處於如此急迫的狀態嗎?如否,即涉嫌使人「陷於錯誤」。

至於從民法上亦可提供輔助判斷的要點,亦即:處於此種借貸契約的雙方「當事人真意」(Parteiwille),在於預期其必會主動、且儘速償還。然而,吳男並未如此行為;民法上此一契約可能自始未成立。而在刑法上,其還是涉嫌使人「陷於錯誤」。

此案,警方彷彿重蹈檢察官林俊佑事件般,誤從檢察官的非法指示,而斲喪自身的正義執法形象。建議警方自行依據刑法的要件執法,相信必能讓人民耳目一新。則警方「雙偵查主體」的主張,自能有其社會能量,而提早實現。

(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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