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誰是初犯?誰的共業?─當記者的鏡頭宛如黑槍,媒體監督不能再繳械投降

■ 西區老二

TVBS主導的「黑槍驚魂記」隨著NCC「初犯說」和呂副總統「媒體(電視台)共業說」的緩頰,顯示此一案例已經不只是個案不法的詮釋,而是當過去的言論「監護」者反利用民主力量與之抗衡所爭取到的自由為武器時,台灣社會明知其陰暗面的存在,卻因工具理性的濫用而無法解咒(disenchantment)所形成的現代性沈鬱(The Malaise of Modernity)。

正因為工具理性的機械操作,NCC限縮解釋衛廣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公序良俗」,認為「瀝青鴨事件」僅僅是損害到「利害關係人」(鴨農,正確來說應該是當事人)生計的「不實新聞」,不屬於NCC管轄的「不當新聞」,而排除發動行政處分的適法性。

事實上,不告不理並非行政法上的謙抑概念,若將媒體職能監督與公眾啟蒙義務考慮進來,媒體作為左右公眾話語的「一隻看不見的手」,公眾意識的動員攸關公共秩序的良窳,閱聽人就是利害關係人。

因此,在公共秩序的觀照下,不實報導實乃不當報導中情節至為重大的表現類型。即使務實的承認不可能要求媒體在新聞的處理上做到百分之百正確,惟「瀝青鴨事件」既無難以查證或信任消息來源之情形,並非沒有追究查證瑕疵的餘地;同時「周政保事件」若無T台的配合演出,亦不致發生公開恐嚇之情事。就主觀意義上來說,前者對於查證疏失有所認識而仍實施,與後者之製造新聞,兩者均屬故意不為正確報導,即「不實報導」之錯誤。NCC以T台係初犯為由從輕裁罰,顯然欠缺合目的性基礎。

同樣的,「媒體共業說」也必須置於區隔理性公共與私自運用的脈絡下進行考察。簡言之,言論市場作為另一隻看不見的手,與媒體共同形成交互主體性,而促成彼此對話的有效條件,這就是理性的公開運用;然而,當媒體仍緊握著「一言而為天下法」的封閉想像,不願或不能呼應公共性的期待,那麼,「找回是非公義」也不過是如同過去以「反共復國」正當化公器(理性場域)私用的催眠口號。

榮格曾說:「無論什麼樣的外部改革,對於不與自身內面作正面交鋒的人,是不起任何作用的。」若不能分辨理性的私自運用所自行招致的「果報」,也就是「別業」,這樣的個人主義式法治思維的怯懦與慵懶,久而久之,自然造成全民受苦的集體共業。

NCC學者群,倘不能走出上述迷思,而逕以法律解釋的恣意和介入經營權的方式自創法律效果,則不免令人對其所稱之「依法行政」原則及法律專業感到質疑。從而,媒體監督機制的「自宮」,恐怕才是手無寸鐵的閱聽人最大的恐慌。

(作者為批踢踢實業坊media-chaos版主,其部落格為http://blog.yam.com/hol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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